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意见领袖”又被称作是“舆论领袖”,是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并对他人造成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给大众传播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让信息传播给他人,形成了信息传递的效果。而往往这样很容易导致在司法工作中很难取得一个平衡点,甚至是出现了审判不公等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公正
新媒体是普通大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分享和提供他们自身的故事的途径,是平民化的传播者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包括个人主页、个人日志、微博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托管平台是美国的脸谱(Facebook)、推特(Twitter)及中国的QQ空间(Q-zone)和微博(Weibo)。近几年来,随着Q-zone、微博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全面进入了新媒体时代。在新媒体时代,不再是只有主流媒体的声音,草根们的声音逐渐增强,人们不再接受“统一的声音”,而是自己从独立获得的讯息中作出对事物的判断。新媒体时代,舆论开始由平民百姓主导;新媒体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迅捷,分秒间,齐分享世界大小事;新媒体时代,舆论容易一边倒,而将事实真相及法律法规淹没在愤慨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舆论正在左右司法判决。
一、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的效应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驶审判权的具体审判机关,遵循着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不容质疑的司法权威。而新媒体时代舆论也会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带来诸多的影响:
(一)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的前提是独立,只有独立才能确保案件判决的公正性,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有待商榷。因此,裁判者在审理按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的活动,处于中立的立场,避免一切来自外界的关于案件的影响和干扰。而新媒体的介入,对于一起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各种评价报道,其对案件的评价会掺杂各种价值倾向,甚至是出现与审判结果相悖的一面倒的结果,进而影响到司法独立。
(二)妨碍司法公正
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在各自表达的评论中,或多或少地蕴含着主体自己的某种利益需求,至少反映着某些主体的某种社会愿望,或者体现着主体所坚守与崇尚的价值和理念。民众、媒体对于案件的评论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于对案件事实产生的同情,而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符合他们意念的判决。他们对案件事实予以高度关注的同时,并没有对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关注,因此对案件发表的评论也主要是情感倾向,实际上也是对当前社会的制度的反思。司法机关在面对强大的民众、媒体攻势时,尤其是基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时,一味地考虑民意而较少地考虑法律本身的做法有点矫枉过正。
(三)动摇司法权威
新媒体等的消息来源一般是多元化的。大多数来自于网络的信息对于法院审判的新闻信息不乏偏激、虚假失真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舆论制约机制没有得到相关的制约,使得网络传媒信息的个性化尤为突出难免会出现一些偏激、不实的言论,从而对其他的受众产生诱导。网络公众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对司法裁判的随意批判和对司法机关的诋毁等都对司法机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者对司法的公信力、审判能力、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威胁。另外,在媒体舆论的影响下,法院又不得不出于各方压力的影响下“顺应民意”,这更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弱化了司法权威。
二、解除意见领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新媒体对自由度的把握
新媒体作为新的一种传达社会事件并使其放大的载体,本身的路线及主旋律仍要遵循社会的主流,首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要健全新媒体自身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引导和司法的良好的关系。其次,要负责任的传递正确的信息,而利用私利传递虚假和错误的信息都是背离道德的防线,社会监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既要对各种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社会不公现象予以全面报道和揭露,又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不要进行夸大和危言耸听的言论,为司法活动的独立公正执行创造和谐环境。
(二)社会对新媒体监督的理性认识
尊重媒体是整个社会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自由,过多的批判和限制都不利于媒体舆论的良好形成,也不利于社会民意的向下传达,甚至是对司法腐败等不公的现象也得不到监督和约束。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当今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再次,作为社会的主导者政府应该在媒体监督方面加大整改力度,为媒体的健康传播和监督司法体制创造环境。例如,司法机关可以对大众及媒体公布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时事,让大家明白事情的真相,消除心头的猜忌和疑虑,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知情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驶都是有益的,就像司法机关通过公开审判等形式让大家进行参加、旁听等,给公众一个获取信息、了解事件原委的途径,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等司法审判原则,还可以培养、引导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充分让大家清晰地理解司法审判的思维,避免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分歧。网络舆论的一些单独个体提出的见解都需要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不然很容易导致“一面倒”的态度,只有了解了事件的真像,对才不会对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政府在司法制度上要做到公开、透明,做到审判公开,让媒体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广大民众最大限度的知情权,避免其他不好的舆论有机可乘,这样既可以发挥媒体的监督功能,又可以使新闻与司法两柄利器发挥其正能量效能。
(三)司法机关观念的更新和自身建设,对媒体应持宽容态度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与新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因此,司法机关的素质对整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司法机关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首先,司法机关要努力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增强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法学理论知识,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其二,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规则,在独立司法的同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纳媒体工作者的介入,配合社会的监督。对公众反馈的要求和意见要正确对待,与媒体建立友善合理的沟通方式。最后,司法机关可主动采取“走出去”战略。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虽然司法机关“走出去”战略任重而道远,要与媒体共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媒体首先必须抱有宽容的态度。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师范学院)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公正
新媒体是普通大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分享和提供他们自身的故事的途径,是平民化的传播者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包括个人主页、个人日志、微博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托管平台是美国的脸谱(Facebook)、推特(Twitter)及中国的QQ空间(Q-zone)和微博(Weibo)。近几年来,随着Q-zone、微博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全面进入了新媒体时代。在新媒体时代,不再是只有主流媒体的声音,草根们的声音逐渐增强,人们不再接受“统一的声音”,而是自己从独立获得的讯息中作出对事物的判断。新媒体时代,舆论开始由平民百姓主导;新媒体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迅捷,分秒间,齐分享世界大小事;新媒体时代,舆论容易一边倒,而将事实真相及法律法规淹没在愤慨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舆论正在左右司法判决。
一、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的效应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驶审判权的具体审判机关,遵循着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不容质疑的司法权威。而新媒体时代舆论也会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带来诸多的影响:
(一)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的前提是独立,只有独立才能确保案件判决的公正性,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有待商榷。因此,裁判者在审理按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的活动,处于中立的立场,避免一切来自外界的关于案件的影响和干扰。而新媒体的介入,对于一起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各种评价报道,其对案件的评价会掺杂各种价值倾向,甚至是出现与审判结果相悖的一面倒的结果,进而影响到司法独立。
(二)妨碍司法公正
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在各自表达的评论中,或多或少地蕴含着主体自己的某种利益需求,至少反映着某些主体的某种社会愿望,或者体现着主体所坚守与崇尚的价值和理念。民众、媒体对于案件的评论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于对案件事实产生的同情,而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符合他们意念的判决。他们对案件事实予以高度关注的同时,并没有对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关注,因此对案件发表的评论也主要是情感倾向,实际上也是对当前社会的制度的反思。司法机关在面对强大的民众、媒体攻势时,尤其是基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时,一味地考虑民意而较少地考虑法律本身的做法有点矫枉过正。
(三)动摇司法权威
新媒体等的消息来源一般是多元化的。大多数来自于网络的信息对于法院审判的新闻信息不乏偏激、虚假失真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舆论制约机制没有得到相关的制约,使得网络传媒信息的个性化尤为突出难免会出现一些偏激、不实的言论,从而对其他的受众产生诱导。网络公众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对司法裁判的随意批判和对司法机关的诋毁等都对司法机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者对司法的公信力、审判能力、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威胁。另外,在媒体舆论的影响下,法院又不得不出于各方压力的影响下“顺应民意”,这更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弱化了司法权威。
二、解除意见领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新媒体对自由度的把握
新媒体作为新的一种传达社会事件并使其放大的载体,本身的路线及主旋律仍要遵循社会的主流,首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要健全新媒体自身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引导和司法的良好的关系。其次,要负责任的传递正确的信息,而利用私利传递虚假和错误的信息都是背离道德的防线,社会监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既要对各种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社会不公现象予以全面报道和揭露,又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不要进行夸大和危言耸听的言论,为司法活动的独立公正执行创造和谐环境。
(二)社会对新媒体监督的理性认识
尊重媒体是整个社会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自由,过多的批判和限制都不利于媒体舆论的良好形成,也不利于社会民意的向下传达,甚至是对司法腐败等不公的现象也得不到监督和约束。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当今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再次,作为社会的主导者政府应该在媒体监督方面加大整改力度,为媒体的健康传播和监督司法体制创造环境。例如,司法机关可以对大众及媒体公布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时事,让大家明白事情的真相,消除心头的猜忌和疑虑,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知情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驶都是有益的,就像司法机关通过公开审判等形式让大家进行参加、旁听等,给公众一个获取信息、了解事件原委的途径,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等司法审判原则,还可以培养、引导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充分让大家清晰地理解司法审判的思维,避免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分歧。网络舆论的一些单独个体提出的见解都需要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不然很容易导致“一面倒”的态度,只有了解了事件的真像,对才不会对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政府在司法制度上要做到公开、透明,做到审判公开,让媒体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广大民众最大限度的知情权,避免其他不好的舆论有机可乘,这样既可以发挥媒体的监督功能,又可以使新闻与司法两柄利器发挥其正能量效能。
(三)司法机关观念的更新和自身建设,对媒体应持宽容态度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与新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因此,司法机关的素质对整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司法机关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首先,司法机关要努力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增强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法学理论知识,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其二,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规则,在独立司法的同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纳媒体工作者的介入,配合社会的监督。对公众反馈的要求和意见要正确对待,与媒体建立友善合理的沟通方式。最后,司法机关可主动采取“走出去”战略。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虽然司法机关“走出去”战略任重而道远,要与媒体共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媒体首先必须抱有宽容的态度。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