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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做好《港口法》的起草工作,根据交通部的统一安排,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有关人员及交通部《港口法》起草小组的同志组成两个考察团,分别赴美洲、澳洲和欧洲对有关国家港口立法、港口管理和港口经营的情况进行了考察。 赴欧洲考察团考察了英国、德国和法国三个国家。在考察期间,考察团分别走访了三个国家的交通主管部门,并实地考察了利物浦港、非利斯托港、杜易斯堡港、威廉港、不莱梅港、汉堡港、勒哈佛港和马赛港。与政府机关、商会、港口管理、港口经营等多方面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