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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经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城镇居民居住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