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一阁藏《天圣令》看宋代的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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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宋代是中国古代医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皇帝对医学都颇为重视,建立了一整套的医药机构,完善发展医学教育和医药人才的选拔机制,多次进行医学文献的校正与编修,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事制度。前人学者对宋代医事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但是目前只有李经纬的《北宋皇帝与医学》[1]和彭卫华、严世芸的《浅议〈宋刑统〉中的医事制度》[2]主要利用宋代法典或诏令来研究医事制度,前者主要依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一些史料,后者主要依据《宋刑统》,并不能涵盖所有史料,笔者主要依据天一阁藏《天圣令》来考察,以期对宋代医事制度的众多方面有更多的了解。
  关键词:宋代;天圣令;医事制度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2-019-03
  
  天一阁藏《天圣令》残本于2006年整理编著成《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3]一书,其中卷二十六《医疾令(假宁令附)》中收录北宋天圣年间医疾令13条。根据13条医疾令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医学教育
  《天圣令》中涉及到医学教育的有“宋1”条、“宋3”条、“宋4”条、“宋5”条和“宋7”条共5条。
  宋1:诸医,大小方脉、鍼科、灸科、眼科、风科、疮瘇科、咽喉科、口齿科、产科、[书]禁科、金簇科、伤折科,选补医学,先取家传其业,次取庶人攻习其术者为之。
  唐代医学分科,“其属有四,曰:医师、针师、按摩师、禁咒师。皆有博士以教之”[4]这可以看作医学教育的四大类,下设体疗、少小、疮瘇、耳目口齿、角法、针学等几个二级专业。[5]“宋1”条表明在最晚在仁宗天圣年间医学分科已经有了上述十二个。华春勇在对唐宋两代医学教育学科专业对比表中,列举宋代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的年代上限在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6],《天圣令》颁布的时间无疑是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1年),根据《天圣令》残本与唐令相比较的特点,查相关史料,可以将这一政令颁布的时间确定为天圣七年[7],向前推了将近三十年,也说明这种专业设置的形成时间更早。其后由于部分专业人数少,专业性太强,就业面窄合并为一科,“其金簇书禁伤折并为一科”[8],但毫无疑问说明了宋代医学发展对分科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形成了日益成熟的医学分科。
  此外这一时期医学传袭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除了原有的“家传其业”之外,还有“庶人攻习其术”这种自学的方式。“知识”在人类中传承,常常带有些许“封闭性”,医术这一技术活动更是如此,其主要表现是医术传授过程中的“保密”习气,即以“师徒传授”和“家传其业”为传授方式。到了宋代这种“保密”的习气渐渐被打破,自学习医的人庶人越来越多,成为“世医”之外庞大的医术队伍,其力量之大也引起朝廷的重视,力图将这部分人纳入国家的医疗体系中来。
  宋3:诸医及针学,各分经受业。医学习《甲乙》、《脉经》、《本草》,兼习《张仲景》、《小品》、《集[验]》等方。针学习《素问》、《黄帝针经》、《明堂》、《脉诀》,兼习《流注》、《偃侧》等图,《亦(赤)乌神针》等经。
  宋4:诸医,针学,先读《本草》、《脉诀》、《明堂》。读《本草》者,即令识药形,知药性;读《明堂》者,即令验图识其孔穴;读《脉诀》者,即令递诊候,使知四时浮、沉、涩、滑之状。次读《素问》、《黄帝针经》、《甲乙》、《脉经》,皆使精熟。其兼习之业,各令明达。
  宋5:诸医,针学,各从所习,钞古方诵之。其上手医,有疗疾之处,令其随从,习合和、针灸之法。
  宋7:诸医学、针学,专令习业,不得杂使。
  “宋3”条主要说明宋代的医学教育体系中分为医学和针学两类,并且医、针生都有各自的主修教材和兼修教材。从性质上说,医生所学的《甲乙经》、《脉经》等属于“经”,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性,《张仲景》、《小品》、《集验》属于“方”,相对于“经”来说更接近实践。
  “宋4”这一史料,主要规定学生对指定的教材由浅入深依次学习的过程。以医生、针生分别言之:医生以《本草》入门,先学习诸草药药物的形状和药性。而后读《甲乙》和《脉经》,学习有关经脉、穴位、诊断的理论知识。针生以《脉诀》和《明堂》入门,学习浮、沉、涩、滑等脉象知识,按照明堂图熟识人体穴位。而后读《素问》和《黄帝针经》,深入学习有关各种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用针治疗的各方面知识。
  “宋5”条,规定医针生除了学习教材之外,还要从众多医籍中重要的药方,钞录记诵,这也是习医者常用的一种学习方式。此外作为实践课程要跟随“上手医”学习,参与诊疗。“边郡屯帅多遣医官,医学随行,三年一代”[9],这里的“边郡”可以说是“疗疾之处”,“医官”就是“上手医”,在京诸生、诸营将士疾病,发生瘟疫、战争出师、出使境外、贡院锁宿时都会派遣医生,并以参与治疗的效果来作为考核的标准。为了保证医针生能专注于学业,又有不能随意支配、调动他们从事其他的杂役活动(载于“宋7”条)。
  二、医学人才选拔
  13条《医疾令》中关于医学人才选拔有三条,分别是:
  宋2:诸京府医博士、助教,选医人内法术优长者为之,外州亦准此。
  该条史料所反映的医学人才选拔是在“医人”内选出“法术优长”的人担任京府的医博士或助教。参考《令义解》注解,“法者,所学之经也;术者,所疗之验也。”可以看出宋代医博士、助教的选取有“法”、“术”两方面的标准。优秀的医学人才经选拔出来被分配到京府地区,作为地方医疗人员的组成部分。宋代的府有京府和次府之分,京府是京城和陪都所在地。宋初建都的开封府为东京,陪都河南府为西京,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升应天府为南京,庆历二年(1042年)升大名府为北京,被称为“四京府”。但《天圣令》颁布前宋有三京府,即开封府、河南府和应天府。“外州亦准此”说明此项制度已经推及州一级行政单位。但单凭这条史料无法断定担任州一级医博士和助教的来源,是与京府地区的统一来源,还是州级医学的学生?如果是州级医学教育的学生,那么州级医学是什么时候建立的?笔者所知有限,在此存疑,待进一步验证。
  宋6:诸有私自学习,解医疗者,若医官阙人,召赴医官院,令尚药奉御简试所业,答义三十道,本院使副糊名覆校,艺业灼然者录奏,听旨补充。
  宋13:诸州医生,有业术优长,效验无失,情愿入仕者,本州具述以闻。即私医者有明达经方,闲解药性,疗病有验,灼然为乡闾所推许者(州司精加试练),亦录名奏闻。
  “宋6”条主要说明非医学系统出身的私医想要成为医官,就要经过翰林医官院的选拔,主考官为尚药奉御,翰林医官院使副参与,根据成绩选出“艺业灼然者”上奏,等旨意下达之后才能正式补充为医官。“宋13”条史料可以看出:州级官员在州医生中选出“业术优长,效验无失,请愿入仕者”上报中央,在治疗效果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自愿的原则。由于州私医没有考课成绩作为依据,还要经过“州司”的试练。
  三、医疗任务
  宋8:诸在京文武职事官患病者,并本司奏闻,以内侍领翰林院官就加诊视。其他在外者,亦随近官司申牒,遣医为疗,内外官,出使亦准此。
  宋11:翰林医官院每岁量和诸药,至夏,遣内侍于诸门给散。
  宋12:诸宿卫兵士,当上,及在京诸军班有疾病者,分遣医官巡疗,行军处亦准此。
  这三条史料可以看出医官的医疗任务。翰林医官院主要负责在京文武官员以及驻京军队的疾病,并负责京城的防疫任务。此外在京城以外的官员要就近医治,带有任务的外出命官按照级别可以带属官和随医医人,享受公费待遇。[10]“宋12”条所体现的“医官巡疗”是在人员密集的军队中医官的一种日常工作,同时也作为“随行医学”的实践课程的场所。[11]在“医官巡疗”之下安排“医学随行”,说明部分医生担任着医疗教育和救疗疾病的双重职责。
  四、其他
  宋9:诸鸩毒,冶葛,私家皆不得有。
  毒药,它和一般救疾的药物不同,具有致命性,政府一般把它作为违禁药物来防范。宋初建隆四年(963年)颁布的《宋刑统》规定“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12]根据情节轻重,施以相应的惩罚。
  宋10:诸合药供御,本院使副、直院、尚药奉御、医官、医学等豫与御药院相知,同具缄封,然后进御。其中宫及东宫准此。
  这条史料反映的是在宫廷医疗(包括中宫及东宫)的程序,需要合药供御、翰林医官院使副、尚药奉御、御药院等各个部门联合署名才能进呈皇帝,“合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和“造御膳误犯食禁”等被列为“十恶”之六“大不恭”[13],这体现了皇帝的至高无上以及亲族的特殊性。同时这种联合署名的方式也同样反映了宋朝加强中央集权,分置机构相互牵制的特点。至此,依据《天圣令》残本《医疾令》中有关宋代医事制度的13条法令分析,有稍稍能推进前人研究成果的,在地方医学教育方面也有存疑有待于进一步考察的。虽然仅凭这点不能窥宋代医事制度之全貌,但这可以做为一个开始,一个契机,为之努力。
  
  注释:
  [1]李经纬:《北宋的皇帝与医学》,《中国科技史料》,1989(3),第3—20页。
  [2]彭卫华、严世芸:《浅议〈宋刑统〉中的医事制度》,《中医药文化》2009(2),第54—56页。
  [3]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课题组编著《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
  [4][后晋]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1997年,第1876页。
  [5]据《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卷26《医疾令(假宁令附)》中“唐3”条,“诸学体疗者限七年成,学少小及疮瘇者各五年成,学耳目口齿者四年成,学角法者三年成,针生七年成”,可以看出唐代医学下设的专业,第318页。
  [6]华春勇:《宋代太医局医学教育问题初探》,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电子版,第40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8,仁宗天圣五年五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512页,“己巳,诏以新令及附令颁天下。始,命官删定编敕,议者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修定,成三十卷,有司又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得之。
  [8]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十二之三十六,第2878页。
  [9]脱脱:《宋史》,卷461,《方伎传》,中华书局,1979年,第13510页。
  [10]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5,《职制门二》,戴建国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8页。“诸命官奉使(属官及医人同)并给驿券”。
  [11]前文所说“边郡屯帅多遣医官,医学随行,三年一代”,医学实践课程的训练。
  [12]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8,《盗贼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3页。
  [13]《宋刑统》,卷1,《名例律》,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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