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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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形成,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无疑会对今天的监察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 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它随着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形成,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它对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仍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一)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是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因素和监察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即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形成和发展阶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代。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由此创立了监察制度。秦朝置“谏议大夫,掌议论,无常员,多至数十人”,①隶属郎中令。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列三公,被授予副丞相之职,以监察百官。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与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被成为“监御史”,负责监察各郡内的各项工作。这种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监察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官员的统帅,稳固了皇权至上的地位,也同时开辟了延续数代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汉代继续承袭了秦朝的制度。西汉,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②既有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直至作为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终于完成了监察体制专业化的历史进程,而且汉代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早的地方监察法规《御史吏九条》、《御史六条》,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③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割据。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大多与汉朝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三)完备阶段
  隋唐时期和宋元时期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官僚系统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也随之日益完善。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掌“纠绳不法”,④ 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可见,到唐代时监察官所掌握的政权愈加强大。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宋代律法给予监察官可以任意弹劾官员的权利。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时,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元代还在监察立法上有了重大进展,制定了《宪台格例》等一整套较完整的监察法规,对各级监察机构的地位、职能、职责、监察程序及监察纪律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⑤
  (四)成熟和强化阶段
  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为挽救其衰亡,加速了封建皇权的集中。明初废丞相,设六部,把御史台三院合并为都察院。其监督机构包括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实行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的二元制。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其职责是“纠劾”官吏。进一步将谏官转化为监察官,将言官给事中变成监察官,分别对六部行使专职监察。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掌地方监察。除此之外,明朝还设有厂卫特务机构,负责秘密监察各级官吏。明朝中后期,厂卫横行,实际已掌握监察实权。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监察制度,但采取了一些措施纠正明朝监察制度的缺陷,使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清朝的监察机关地位进一步提高,左都御史(从一品),左都副御史(正三品)均为长官,主管都察院的监察事务,又称“堂官”。而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并不在京任职,专作总督、巡抚的加衔,右都御史由总督兼任,⑥取消了六科的独立地位,使其变成⑧了都察院主要的下属机构,实现了比较完全的“台谏合一”、“科道并举”。都察院另一重要的下属机构是十五道,其职责是监督各级官吏(主要是地方官吏)。另外为加强对皇族的监督,还设置宗室御史,负责监察宗人府,又称“稽查宗人府衙门”。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着封建社会存在数千年,说明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经过长期的监察制度建设和实践,也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可以说,古代监察制度 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⑦自两汉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关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系统,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这样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也提高了监察官员的权力行使。
  (三)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 。古代多用年轻、资历较浅、品位较低的官员担任监察官员,因为官小才不计较个人得失,年轻才敢作敢为。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从秦汉到明清御史基本上都没有超过七品的,但他们可以监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所有的官员而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以小制大”使得监察官员要发展,必须勇于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这也正是统治者所希望的。⑧
  (四)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由于监察责任重大,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不但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的重要条件,因为“以法治人,先当治其身,违法何以责人”,这是由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
  综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监察机构独立健全,可使监察机制保持公正高效。在体制上,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是其鲜明特点。这对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保持公正高效,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可见,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这是封建监察法制的成功经验,也是现代行政监察的基本要求。
  (二)“以条问事”,可使监察功能获取源自法律的权威力量得以发挥,不仅有组织保证,而且有法律依据。汉武帝的“六条问事”,以条问事,察视地方,为监察官员的巡察直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澄清地方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重视立法和依法监察,对于我们今天的监察法制建设亦有可鉴之处。
  (三)运行机制和方式完备有序,可使监察功能得以充分全面地发挥。1、严格规范的检查制度,是提高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2、实行文书备案、审查、注销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3、自上而下的巡察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4、实行现场监督,是防止重大政事失误的必要措施。5、参政、议政是实现监察权的重要保障机制。
  (四)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制度,高素质监察官员,可以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纵观整个封建社会监察制度,选拔任用监察官有一整套极其严格和完备的制度。为了确保监察官员的良好文化素质,封建统治者十分注重选拔那些有学识的人为官,如北魏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被之。”明朝规定,监察官员必须是进士、举人出身。⑨而现今我国监察机关人员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不能很好地适应监察工作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监察官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进一步提高监察官员的任职条件。⑩
  (五)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其一、古代监察制度成为皇权的附庸,暴露其极端的缺陷,应当警醒当今监察制度的设计。其二、政权性质决定监察取向。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作为政治体制之一的监察制度理所当然的应接受最广泛群众的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政治思想结晶,同时也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于现在来说,我们要总结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运行方式具有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系统化特点,并吸取其对于历史发展的有益成果,促进我国发扬廉政之风,严厉抵制官员腐败,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3] 彭勃、龚飞:《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1989年版.
  [4] 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M],1999年版.
  [5] 汤建华、宋晓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借鉴意义[J],求实,2002,(9).
  
  注释:
  ①通典[M],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②汉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③关文发、于波:中国监察制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④唐会要[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⑤⑥黄树标、杨建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 《前沿》[J], 2005年第10期.
  ⑦刘佳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法制与经济》[J],2003年第3期.
  ⑧修晓波: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中国党政干部论坛[J],2007年第1期.
  ⑨林雅: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法学评论[J],2004年,第4期,第129页.
  ⑩黄树标、杨建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前沿》[J], 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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