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法理与情理是法律秩序的构建过程中亘古不变的一对矛盾冲突。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会面临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如何平衡成为一个难题。事实上这个难题源于秩序的同一性与人情的个别性的矛盾,所以一个法治完善的国家必定要致力于建设使法理与情理达到最大可能平衡的状态的法律秩序。
法律与文学作为近些年来比较时髦的一门学科,是当今后现代法律运动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事实上作为一门学科确实有它的合理性和立足之地,尤其是在当代我国法治建设面临诸多困境的现状下,更多的贴近并了解平民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感受是法治建设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是法治建设至关重要的环节。“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文学作品在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历史是什么?除非你亲身经历那些事件,否则凭借辨不清真假的史料记载不可能完全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这就像是警察断案,证人作证,亲眼所见尚且不能以偏概全,更何况完全靠史料记载?况且受中央集权统治的高压之下的权利意识、思想观念及道德评价的影响,史料多多少少都是走了样的。然而,文学作品却与之不同,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以想象为主旋律,什么是想象?从唯物主义哲学的立场上讲,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文学“真实”依托的社会生活,其实与历史“真实”依托的社会生活是基本相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一个时代的作家的想象并非也不可能凭空而来,从宏观上讲想象正是这个时代最真实的反映。因为它的天马行空、它的隐晦性使得统治者的权威触及不到这个领域,正所谓“敌明我暗”。从这个角度看文学作品在宏观上更能反映一个时代的社会和法治,尤其是一些以公案为题材的文学作品。
中国古代大多以皇权为中心,刑罚的设立与执行都致力于惩罚犯罪和对皇帝权威的维护,虽说审判案件依律进行,但是也不排除法外开恩的可能性,在法理与情理的斗争中,情理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重要地位,或许是受中国传统的善恶报应思想的影响,百姓也认为即使不合律例也是可以接受的。凌濛初的“二拍”里写道:“湛湛青天不可欺,未曾举意已先知。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若不是前世缘故,杀人竟不偿命,不杀人倒要偿命,死者、生者,怨气冲天,纵然官府不明,皇天自然鉴察。千奇百怪的巧生出机会来了此公案。所以说道:‘人恶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又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见至少在明朝,百姓对情理的信赖远远大于律例。
《初刻拍案惊奇》第十九卷“李公佐巧解梦中言,谢小娥智擒船上盗”,写的是谢小娥报杀父、杀夫之仇的故事。话说谢小娥与历阳侠士段居贞新婚不到一个月,在潘阳湖口,遇到了江洋大盗,父亲与丈夫均被害,幸而谢小娥一人落水得渔人相救,后做梦父亲和丈夫托了十二字,因缘际会得洪州判官李公佐解梦得知了杀害父亲和丈夫的凶手,后几经周折寻到后手刃了凶手,浔阳郡太守张公审理此案,依律法规定,谋杀致死者,当判处死刑,此案明显事实清楚,谢小娥也供认不讳,但是故事中多次提到太守的态度,“太守心中叹道:‘有志哉,此妇人也!’”,“太守一发叹赏他能事”,“后太守说:‘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靠,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请朝廷,讨个明降,免你死罪’”,“后皇旨批复‘谢小娥节行异人,准奏免死,有司旌表其庐。’”太守并不是完全中立的立场上来看此案,与现在的法官中立思想不同。谢小娥不仅免死而且得到了官府的奖励,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没有引起民愤而且得到了民众的拥戴,李公佐为其撰写传记,流传后世,可见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方式颇受爱戴。在凌濛初的“二拍”中多处出现“年老免科”的字样,也有一些诸如“法上随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不可以常律相拘”的判词。
不论在百姓的心目中还是在判案者心目中,当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时,情理必占上风,这也许是封建社会“人治”观念的体现,这种观念本身很完美,但是历史终究证明了,人性的黑暗面不能完全避免,这就像定时炸弹一样,社会的不稳定由此而来,于是退而求其次,西方国家也是经历这样的过度,把希望放到“法治”上。但是,法治的缺陷在于:法理来源于情理,但超越于情理,机械的法理并不能完全去包容情理。于是当某一案件引发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便成了两难,2001年发生的小三状告原配争遗产的案件便说明了这一问题,即使在主张法治的社会里依然会涉及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而法官在面临这些两难的时候依然会受情理观念的影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传统的善恶报应观念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之后,不可能立即消失,纵使浑身解数也仍然有法治的阴影。
刘杰导演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生动形象的展现了当今法治建设的困境,这是一部纪录片,记录了云南山路上艰难行进的一个人民法庭,46岁的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提前退岗之际的最后一次巡回审判,而法学院刚毕业的彝族小伙阿洛则是第一次参加,加上50多岁的法官老冯,三人一马的艰难征程,到最后以阿洛的逃跑、老冯的坠崖宣告终结。阿洛曾对老冯说过:还有我陪着你来。到最后却是不堪忍受带着新婚妻子逃跑。老冯曾对死去的老朋友说过:我还要在这条路上一直走。最后还是在瞌睡时坠崖,徒留一匹马和马背上庄严的国徽等待着,从黄昏到深夜。看到最后不免让人唏嘘心酸。这样的凄凉和绝望,岂不是如今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最偏远最底层的群众最切身的感受?
影片中多次出现阿洛和老冯观念的冲突,比如“这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你一个人民法院的法官牵着猪满村跑,怪好看?”然而,在那些寨子中,冯法官却是公正的象征,颇受爱戴,就是因为他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官职业教育,没有机械法治观念,他只是依照情理和自己的经验去解决纠纷,在法律职业人眼中这样的解决方式都不能称之为审判。但是在那样情理高于法理的环境之下,要么解决纠纷不合法律,要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纠纷仍然解决不了。影片中有一个情节是冯法官租的马被人偷了,当地的一个“阿妈”把偷马贼找到后却不愿交给公安。依刑法盗窃是要受刑事处罚的,但是依她们的情理观念,我们自己惩罚了你们就不能再惩罚。这岂止是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显然法治观念并没有深入到她们的观念中,在那些地区法治与民间情理格格不入,由于偏远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缺陷,间接导致了法治思想滞后,但不可否认,公权力的不足和法治的不健全也是引发这些私人复仇观念的重要因素。
这不禁让人心生无奈。现在社会的法治建设,对基层和偏远地区的扶持政策也多如牛毛,绝不能说没有进步没有成就,但是,这个影片中所反映出来的确实是的来自于现实的两难,当然,造成这种困境的因素有很多,更加不是一朝一夕的能够解决的。或许这就是我们在法治建设道路上摸索的凭证。
从古至今这样的冲突一直存在,人治、法治不论哪一种都有难以解决的难题,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在两难中最大限度的保持法理与情理的和谐平衡。否则,无论哪一种都是极端。
参考文献:
[1]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3]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4]王祥修:《法律与文学:理与情的交融》,《飞天》,2010年第16期。
[5]郭忠:《法理和情理》,《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报)》,2007年02期。
[5]徐忠明:《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上)——阅读中国古代法律的视野开拓》,《中西法律传统》,2002年。
作者简介:亓中鲁,女,1990年11月生,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胡素芹,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法理与情理是法律秩序的构建过程中亘古不变的一对矛盾冲突。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会面临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如何平衡成为一个难题。事实上这个难题源于秩序的同一性与人情的个别性的矛盾,所以一个法治完善的国家必定要致力于建设使法理与情理达到最大可能平衡的状态的法律秩序。
法律与文学作为近些年来比较时髦的一门学科,是当今后现代法律运动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事实上作为一门学科确实有它的合理性和立足之地,尤其是在当代我国法治建设面临诸多困境的现状下,更多的贴近并了解平民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感受是法治建设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是法治建设至关重要的环节。“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文学作品在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历史是什么?除非你亲身经历那些事件,否则凭借辨不清真假的史料记载不可能完全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这就像是警察断案,证人作证,亲眼所见尚且不能以偏概全,更何况完全靠史料记载?况且受中央集权统治的高压之下的权利意识、思想观念及道德评价的影响,史料多多少少都是走了样的。然而,文学作品却与之不同,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以想象为主旋律,什么是想象?从唯物主义哲学的立场上讲,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文学“真实”依托的社会生活,其实与历史“真实”依托的社会生活是基本相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一个时代的作家的想象并非也不可能凭空而来,从宏观上讲想象正是这个时代最真实的反映。因为它的天马行空、它的隐晦性使得统治者的权威触及不到这个领域,正所谓“敌明我暗”。从这个角度看文学作品在宏观上更能反映一个时代的社会和法治,尤其是一些以公案为题材的文学作品。
中国古代大多以皇权为中心,刑罚的设立与执行都致力于惩罚犯罪和对皇帝权威的维护,虽说审判案件依律进行,但是也不排除法外开恩的可能性,在法理与情理的斗争中,情理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重要地位,或许是受中国传统的善恶报应思想的影响,百姓也认为即使不合律例也是可以接受的。凌濛初的“二拍”里写道:“湛湛青天不可欺,未曾举意已先知。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若不是前世缘故,杀人竟不偿命,不杀人倒要偿命,死者、生者,怨气冲天,纵然官府不明,皇天自然鉴察。千奇百怪的巧生出机会来了此公案。所以说道:‘人恶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又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见至少在明朝,百姓对情理的信赖远远大于律例。
《初刻拍案惊奇》第十九卷“李公佐巧解梦中言,谢小娥智擒船上盗”,写的是谢小娥报杀父、杀夫之仇的故事。话说谢小娥与历阳侠士段居贞新婚不到一个月,在潘阳湖口,遇到了江洋大盗,父亲与丈夫均被害,幸而谢小娥一人落水得渔人相救,后做梦父亲和丈夫托了十二字,因缘际会得洪州判官李公佐解梦得知了杀害父亲和丈夫的凶手,后几经周折寻到后手刃了凶手,浔阳郡太守张公审理此案,依律法规定,谋杀致死者,当判处死刑,此案明显事实清楚,谢小娥也供认不讳,但是故事中多次提到太守的态度,“太守心中叹道:‘有志哉,此妇人也!’”,“太守一发叹赏他能事”,“后太守说:‘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靠,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请朝廷,讨个明降,免你死罪’”,“后皇旨批复‘谢小娥节行异人,准奏免死,有司旌表其庐。’”太守并不是完全中立的立场上来看此案,与现在的法官中立思想不同。谢小娥不仅免死而且得到了官府的奖励,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没有引起民愤而且得到了民众的拥戴,李公佐为其撰写传记,流传后世,可见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方式颇受爱戴。在凌濛初的“二拍”中多处出现“年老免科”的字样,也有一些诸如“法上随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不可以常律相拘”的判词。
不论在百姓的心目中还是在判案者心目中,当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时,情理必占上风,这也许是封建社会“人治”观念的体现,这种观念本身很完美,但是历史终究证明了,人性的黑暗面不能完全避免,这就像定时炸弹一样,社会的不稳定由此而来,于是退而求其次,西方国家也是经历这样的过度,把希望放到“法治”上。但是,法治的缺陷在于:法理来源于情理,但超越于情理,机械的法理并不能完全去包容情理。于是当某一案件引发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便成了两难,2001年发生的小三状告原配争遗产的案件便说明了这一问题,即使在主张法治的社会里依然会涉及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而法官在面临这些两难的时候依然会受情理观念的影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传统的善恶报应观念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之后,不可能立即消失,纵使浑身解数也仍然有法治的阴影。
刘杰导演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生动形象的展现了当今法治建设的困境,这是一部纪录片,记录了云南山路上艰难行进的一个人民法庭,46岁的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提前退岗之际的最后一次巡回审判,而法学院刚毕业的彝族小伙阿洛则是第一次参加,加上50多岁的法官老冯,三人一马的艰难征程,到最后以阿洛的逃跑、老冯的坠崖宣告终结。阿洛曾对老冯说过:还有我陪着你来。到最后却是不堪忍受带着新婚妻子逃跑。老冯曾对死去的老朋友说过:我还要在这条路上一直走。最后还是在瞌睡时坠崖,徒留一匹马和马背上庄严的国徽等待着,从黄昏到深夜。看到最后不免让人唏嘘心酸。这样的凄凉和绝望,岂不是如今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最偏远最底层的群众最切身的感受?
影片中多次出现阿洛和老冯观念的冲突,比如“这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你一个人民法院的法官牵着猪满村跑,怪好看?”然而,在那些寨子中,冯法官却是公正的象征,颇受爱戴,就是因为他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官职业教育,没有机械法治观念,他只是依照情理和自己的经验去解决纠纷,在法律职业人眼中这样的解决方式都不能称之为审判。但是在那样情理高于法理的环境之下,要么解决纠纷不合法律,要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纠纷仍然解决不了。影片中有一个情节是冯法官租的马被人偷了,当地的一个“阿妈”把偷马贼找到后却不愿交给公安。依刑法盗窃是要受刑事处罚的,但是依她们的情理观念,我们自己惩罚了你们就不能再惩罚。这岂止是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显然法治观念并没有深入到她们的观念中,在那些地区法治与民间情理格格不入,由于偏远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缺陷,间接导致了法治思想滞后,但不可否认,公权力的不足和法治的不健全也是引发这些私人复仇观念的重要因素。
这不禁让人心生无奈。现在社会的法治建设,对基层和偏远地区的扶持政策也多如牛毛,绝不能说没有进步没有成就,但是,这个影片中所反映出来的确实是的来自于现实的两难,当然,造成这种困境的因素有很多,更加不是一朝一夕的能够解决的。或许这就是我们在法治建设道路上摸索的凭证。
从古至今这样的冲突一直存在,人治、法治不论哪一种都有难以解决的难题,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在两难中最大限度的保持法理与情理的和谐平衡。否则,无论哪一种都是极端。
参考文献:
[1]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3]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4]王祥修:《法律与文学:理与情的交融》,《飞天》,2010年第16期。
[5]郭忠:《法理和情理》,《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报)》,2007年02期。
[5]徐忠明:《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上)——阅读中国古代法律的视野开拓》,《中西法律传统》,2002年。
作者简介:亓中鲁,女,1990年11月生,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胡素芹,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