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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对于185条的规定,产生了不少争议。针对该条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意涵为何;在实践当中如何界定;在名誉侵权中案件,特别是涉及"英烈人物"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都有不少议论和认识分歧。本文认为,该条规定,已经超出了一般民法规范的意义,成为一个宪法性规范。但是,该条规定的实施后果可能会对于公民的表达权造成某种过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