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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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在法律上保障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使职业技术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呈现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三教统筹、形成合力之势。《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1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呈兴旺发展之势,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则更加迅猛,已经占高等教育的60%强。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实施了10年的《职业教育法》在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人才培养模式)、经费保障、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职业资格鉴定、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显示出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高等职业教育法体系,以确保高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瓶颈
  
  1.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论从高职招生人数还是从高职院校数量来看,高职教育已占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因此立法上应赋予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以同等地位。高职发展困难的原因之一是各级政府对其重视不够,上级政府未将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下级政府工作的硬性考核指标,使之变成可有可无的东西。虽然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教育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人大、政协报告职业教育工作,并接受检查和指导。要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政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但是,第一,这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规,其实施效果不能令人乐观;第二,就是该规章也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致使其变成口号式、宣言式的文件。
  2.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不健全。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职院校普遍经费困难,国家投入不足。高职学生因有实训场地、设备需求,故对其投入应大于普通本科院校,据统计应是其2.5倍。但现实是高职生财政拨款的生均费远低于普通本科。不得已只有提高其学费标准,在其社会认同度低的情况下学费又高于普通本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比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就可以看出,前者有“投入”的专门规定,即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且规定是“以财政拨款为主”,而职业教育则无此规定,更没有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经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致使高职教育发展举步维艰。
  3.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方式不科学。首先,高职院校的层次定位问题。目前是把高职院校放在专科第二批次,定位太低,这也是制约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高等职业教育既然属于高等教育范畴,也适用《高等教育法》,就应该也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目前已发展到博士教育阶段,我国台湾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逐级上移,现在已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技术专科、技术本科以及技术硕士和博士的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我国这样定位的结果是,由于继续深造无望,不少高职学生热衷于“专升本”,侧重于基础理论课学习,不重视专业技能训练,与职业学院的办学宗旨相悖。结果培养出的学生是理论基础不如本科,职业技能又不如职业中专生。其次,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国务院2002年上述《决定》中规定:“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事实上,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方面是受制于教育行政机关,教师聘用、职称评定仍然适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甚至教材都在使用本专科的教材,没有体现职业教育注重技能培养的特色,课程设置也没有紧密结合实践需要。再次,在归口管理方面也是模糊不清,职能交叉。教育行政机关里的普教部门(高教司、处)是主要管理普通高等教育工作,职教部门主要管理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工作,那么关于高职教育这块就处于管理、监控不足局面,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
  4.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首先是教师职务评聘问题。高职院校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因此对教师的要求应有别于普通高校,在职称评定方面不应坚持学术性标准。有关部门显然也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国务院在上述《决定》中也提到:“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改进评审办法。”但怎么改进?却没了下文,至今为止,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仍然套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仍然在坚持学术性标准而不是实践性、技能性标准。另一方面是双师型队伍建设的问题。几乎上述所有的法规、规章和领导人讲话中都强调了其重要性。但是,第一,在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却找不到“双师型”字样,也就是说找不到其法律地位;第二,虽然教育部在[2002]5号《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学校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应予以倾斜。”但具体怎么操作?却没了规定。
  高职院校师资也面临着严重短缺。据统计,2001年生师比为30.16∶1,距教育部确定的“十五”期间高校平均生师比14∶1的要求相差甚远。而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教师的实践能力不强。目前,高职院校教师中,从高校毕业后直接任教的教师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中占70%以上,在实践课指导教师中占62%以上,而在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则占72%以上。如何充实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且提高其实践来源比例,却没有以法规来保障。
  5.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资格鉴定不规范。如同普通本科生必须取得英语四级证书才能获得学位一样,高职学生应该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只有这样才能不违背职业教育的初衷,遗憾的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定。高职院校不少学生在混日子,可以说与没有这方面的刚性要求、没有压力有关。目前,“证出多门”,各行业及各级劳动人事部门都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有些无序,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资格证书达十多种。当然这些问题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协调解决,但更重要的是应该以统一的职业资格鉴定法规来规范之。
  6.高等职业教育的监督措施不得力。如前所述,我国高职教育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部门不是没发现,绝大部分也以规章、政策的方式予以规范了,但问题是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更主要的是在这些法律规章中往往只有规范要求,却没有相关责任条款,致使这些法规规章成了口号式、宣言式文件。法律规范如果仅仅有适用条件和行为准则而没有了制裁措施,则不成其为法律规范。职业教育发展得好的国家都对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有严格的监督体系。如:法国的全国教育审议会,德国的联邦及各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效果,都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专门对职教法规进行审议和监督的机构。
  
  二、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必要性
  
  制定统一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势在必行。
  1.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高等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并没有被全社会所有的人所认识,有的即使认识到了,但却没有付诸实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一些轻视和反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思想和行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要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作用,改变单位领导人重视,高等职业教育就搞得好,领导人不重视,高等职业教育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状况,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2.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困难。如宏观调控不够,体制不完备,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充分保证,高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发展,及时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机制尚未形成;教育结构和体制还有待完善,特别是面向广大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成教严重不足,岗位培训的主要地位还未真正落实。教学上的特色体现还不够,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与需要、教学与实际、学习与使用的“三脱节”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办学效益还有待发掘;教师队伍素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亟待改善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光靠政策的指导,口头的宣传、舆论的批评监督是远远不行的,立法才是最终的办法。
  3.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是解决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的需要。高等职业教育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这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使原有的调整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显得力不从心。政策缺乏普遍的约束力,严密的规范性,无强有力的执行保障和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的特点,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应有更高层次的规范来调整,这有赖于高等职业教育法!
  现有的有关职业教育的规范,绝大部分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分散,相互之间冲突。修改是必定的。与其小打小敲的修修补补,不如来一次大手术,一步到位,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
  4.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是确保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需要。由于高职教育的飞速扩展,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会对高职教育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应尽快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监督和保障高职教育的基本质量。我们必须尽快转变过去传统的高等教育单一质量观,建立一种具有个性特征的多样性的全新质量观、大众化、普及化的高等教育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交叉性的教育格局。总之,只要能够办出特色,培养出受企事业单位欢迎的“适销对路”的专业人才,就是好的教育、成功的教育。因而,我们不能再用学术性的标准来评价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它的质量标准应该是高等性、职业性、区域性、社会性:即“合格+特色”的标准。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基本框架
  
  该法应包括总则、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立、体系、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与学生、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与条件保障及附则等几个部分,以法律形式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根本任务、发展途径、设置标准、管理体制、条件保障、人才培养模式及法律责任。重点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的对象、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办学模式、举办学校条件、课程设置标准以及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衔接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与高等普通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高等教育体系;高职教育的任务是培养职业型、技能型熟练劳动力;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提高办学层次,建立起从职教专科到职教本科乃至技术硕士、技术博士的职教体系;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特别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同时,修改《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不合时宜的规定。
  在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强调政策与现实发展的结合。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发展高职的政策,缓解现行政策与现实发展的矛盾。一是给予优惠政策,对于现有的高职院校给予扶持。二是加大各级政府对高职投入力度,国家制定相应措施,对高职学生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减免学杂费,鼓励学生上高职,并控制学校高收费,以促使学校加大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培养学生动手的实践技能。三是适度发展本科段的高职教育,虽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受教育者也有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需要,但是本科段的教育绝不能向综合大学方向靠,也应向技能型、应用型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专科、本科较为完整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2.重视产学结合的实践性。首先,针对某种职业岗位或部门行业而设置相关专业。目前,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一个重大的困难,是每个专业的设置者要满足培养适应型人才需要的教学条件,如专用的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这就需要较大的投入和较长的建设周期。其次,吸纳行业、企业办学,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政府投入,而且可以使专业设置更灵活。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学结合的实践性策略,构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平台,建立由行业、企业和学校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对一些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学实习环节设计等,使之更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通过校企联姻,利用各行业的有效资产为学生提供实训基地。企业里大批“双师型”技术人员是高职院校难得的人才资源库。随着经济的发展,高职的产学结合必须得到加强,进一步体现“双向介入,紧密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
  3.明确专业设置的职业性。高等职业教育是以职业岗位或行业领域为导向的,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为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办学模式,这一内涵要求把握好专业设置的职业特点。围绕职业能力这个核心,在进行专业设置时必须确保各项能力目标都有相应的课程或课程模块。即以能力为中心构建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拓宽基础、注重实践,加强能力培养,提高综合素质。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必须突出专业设置的职业性,即高职既姓“高”,又姓“职”。这是高职教育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
  4.注重办学模式的地方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层次及现代化进程、教育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人才需求的数量、层次、规格也不相同,因此,需要培养安心于一线的技术与管理人才,抓住“职业”与“地方”两个特征。这就需要发展高职教育与促进区域经济紧密联系起来,走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而独具高职特色的路子。
  
  (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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