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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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及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年龄段越来越低。尤其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村务工人员大量涌入中小城镇,农村未成年人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笔者以所在城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为调研对象,分析犯罪特点、原因,并就如何防控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建议。
  关键词 农村未成年人 犯罪 特点 对策
  作者简介:王延虎,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86-02
  农村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群体的治安防控,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环节。2010年以来,沾化县检察院共对334名未成年犯提起公诉,其中,农村未成年犯179人,占未成年犯的53.59%,经分析发现,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犯罪现象日益突出,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对建设和谐农村、和谐社会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有必要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群体在城市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整体上呈逐步上升趋势。在179名农村未成年犯中,2010年到2013年分别为24人、28人、34人、23人,各占当年公诉的未成年犯总数的44.16%、54.54%、54.32%、59.55%,占当年公诉的全部刑事案件的4.8%、7.19%、6.3%、7.44%。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的犯罪绝对数量和比例总体上在逐步增大。
  2.侵财型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突出。在179人中,涉及侵财型犯罪145名,占该群体犯罪的81%,其中以抢劫等暴力手段侵财的91人,占侵财型犯罪的62.76%;以盗窃等非暴力手段侵财的54人,占侵财型犯罪的37.24%;涉及暴力性犯罪的119人,占该群体犯罪的66.48%,除上述暴力侵财的91人占其中的76.47%外,还主要犯有故意傷害、绑架等暴力侵犯人身的罪行,这部分28人,占23.53%。
  3.犯罪向非传统领域蔓延,与成年人犯罪有趋同性。除涉及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故意伤害、强奸等常见罪名外,这一群体的犯罪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非传统犯罪领域,例如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和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妨害公务、强迫卖淫、绑架等,甚至还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更广泛地指向财产权、人身权、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表现出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4.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比例大。这179人中,70%以上的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罪名集中在盗窃、抢劫、绑架、故意伤害、强奸、强迫卖淫、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说明农村未成年人更倾向于选择能够增强犯罪能力和犯罪成功率的方式,比如相互结伙、与成年人结伙、与城市未成年人结伙等在城市进行犯罪活动。
  5.基本为初犯、偶犯。179人中,只有1名是累犯,但从违法的角度看,在犯罪之前有违法行为的,占6.53%。如该院办理的农村未成年犯吴某某,在未满14周岁前,还有盗窃,轮奸行为,因为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分。
  6.犯罪主体情况的复杂性。这是这一群体犯罪主体独有的特点。从地域看,80%以上非本区农村未成年人,而是外地流动到本地犯罪,随时可以进出转移,体现出非常强的流动性;从居住情况看,有随父母亲属居住、有四处流动栖居,有同社会闲杂人员混居,有的在打工场所暂居。从来源看,大量属于闲耍人员、还有进城务工、学习人员,一些属于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人口等等。从性别看,超过95%是男性,女性犯罪不到5%,且系团伙犯罪。
  二、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犯罪的原因分析
  农村未成年人流动到城市罪并且呈上升趋势,原因比较复杂,从责任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监护不力。这是首要因素。从所办案件来看,大多数流动到城市犯罪的农村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都没有完全尽到监护义务,有的甚至基本上没有履行监护义务。这179人中,超过63%的农村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因联系方式欠缺或者这些未成年人拒绝说出亲属住址等原因,还不能及时通知到家属。监护不力可见一斑。监护缺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问题家庭,孩子事实上不能享受到足够有效监护的,如父母关系长期恶化或婚姻破裂(分居、离婚等)、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失踪)、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劳教劳改、家庭暴力等情况,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被极大弱化,孩子很容易制造违法犯罪事件,这一部分占到17%左右;二是跟随务工、做生意的父母进城生活或者上学,家里往往没有其他人,父母忙于自己的事情,对孩子疏于监管教育,对孩子的动向不闻不问,这一部分占到60%左右。三是监护人放任孩子独自进城谋生或者“跑社会”,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一部分占到20%左右。
  第二,教育缺陷。一是文化教育程度非常低,对社会的认知有限。这179人中,78.67%只有小学以下文化,15.46%只有初中文化,具有高中文化的不到6%,本该读书学习的时间却在社会上混日子。二是法制观念薄弱,缺乏遵纪守法意识。目前我国普遍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系统,与实际结合的不够紧密,教育效果差。这179人中,超过75%的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而超过96%的几乎都不能意识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第三,针对在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调查发现,不能得到及时的指导和帮助,也是导致部分遇到困难的农村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王某(男,16岁),从农村老家到沾化,没有工作,举目无亲,生活无保障,他每天住在桥洞里,夜晚盗割电线,销赃后赃款用于吃饭等耗费,以此为生三个月,一直到案发。
  第四,不良环境。不良环境包括不良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一些农村孩子从小就对获得所谓“城市生活”有一种幼稚的渴望和原始的冲动。进入城市后,一方面,他们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影响下,在弱肉强食和不劳而获等不良观念的暗示下,在城乡巨大差别的现实下,在不公正社会待遇的刺激下,一旦诱发因素出现,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未成年人年龄小,文化低,他们到城里来,即使打工也多为低档餐厅服务员,美容美发厅、加油站、修理配件等服务行业的中的小工,工资待遇低,本身就不满足于现状,向往有钱的生活,实施了财产型的犯罪后,所得赃款较多的用于吃喝玩耍。   第五,自身弱点。农村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的特点,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本来就比较差,行为随意性大,行为不计后果。
  三、防控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犯罪的建议
  我国作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大国,农村未成年人绝对数量庞大,即使有极少的部分在城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会对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严峻挑战,消减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农村的成果。因此,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农村的高度,重视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违法犯罪的现象,采取综合治理的系统措施,达到对该群体违法犯罪的防控目的。
  (一)强化监护义务,使农村未成年人成长有人 “育”
  要适应新形势,针对关于监护立法还比较粗疏的情况,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护法律法规,为流动到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群体提供享受切实监护权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强化监护人的监管和教育责任;要针对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加重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二)推进完善的公民教育,使农村未成年人提高素质有人“教”
  一是坚持把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农村未成年人从小就能了解法律,学会辨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保证农村未成年人在农村和在城市享受到公平的文化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他们不因流动到城市而失学,或者因失学而流动到城市。
  (三)建立针对在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的有效管理服务机制,使农村未成年人行为有人“管”
  要采取切实措施,综合考虑,统筹规划,改变流动到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边缘化”生存状态。如建立保证其享受公平待遇、快捷服务的机制;针对其的援助机制,如心理咨询、临时帮助、就业建议、行为指南等;针对其家庭的服务救助机制,如困难救助、享受同等社区服务、享受城市基本保障等。
  (四)充分合理的运用好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政策和系列规定,使农村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有人“导”
  要完善针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快速维权机制;尤其是针对农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犯案特点,更积极地适用暂不起诉或者缓刑判决,在法律完善的情况下,更积极地适用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机制;借鉴社区矫正模式,创新改造农村未成年犯的思路和模式。
  (五)不断改善社会环境,使培育农村未成年人的土壤有人“清”
  要针对流动到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家庭生存环境和状况普遍比较差的情况,和城市建设一并考虑,同等对待。比如,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治理治安死角和比较突出的丑恶现象,尤其是农民租赁房集中的城郊结合部;加强对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业者)使用农村未成年人的监督;提供丰富有效的精神生活產品;加强整个社会的道德塑造等等,为在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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