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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这一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自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如何给受害者以公平的救济。本文试图从现代社会债务体系扩张这一大背景下重新审视责任竞合理论和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划分,为消除加害给付在理论上存在的悖论作一些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