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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社发[2014]256号各区县民政局,市属各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及市政府审改办下发《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精简和承接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