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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产品指数保险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契约,降低了农产品风险、提升了农产品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基于此,对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产品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指数保险进行系统分析,并深入探讨美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成功配套政策。
关键词: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配套政策;农业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93-02
一、背景分析
美国实施农产品保险计划开始于1939年,随着不断的探索和试验,农产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并于1980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使得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初步形成,并在美国200多万农户中得到快速推广。传统保险和指数保险是美国农产品保险体系的两大支柱,其中,传统保险主要包括农作物巨灾风险、产量计划和农产品作物收入保险等;指数保险有植被指数保险、降雨指数保险、地区性收入保险和调整总收入保险等。在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即: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2014年,收入保险产品在美国被大多数农户消费者所接受,农产品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中的82%来自于收入保险产品的收益,农产品保险的总体保单中,收入保险的保单数占到71%,农产品指数保险产品已经成为美国不可或缺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主要产品分析
1.产量指数保险。20世纪90年代,美国风险管理局大力推行了产量指数保险,这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保险计划。主要是针对大规模种植的农作物如棉花、大豆等开展的一种旨在防范农作物减产造成的损失而开设的一个险种。当所承保的区域某类农产品的实际产量低于所签订协议的预期产量时,则为触发此类保险发生的阈值。而农产品的协议产量则是根据美国相关农业部门依历史数据推算得出,其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每英亩赔偿额=预期产量×预期价格×保障规模×
式中的预期价格因农产品品种差异不同而由其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价格来决定。如,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11月份的小麦合约在次年1月份的平均价格来决定小麦的预期价格。参保人的保障规模由参保人自身来决定,参保人可以综合自身情况并结合自身偏好、种植规模决定投保规模,可以在90%~150%范围内自由选择。
2.价格指数保险。为防止畜产品由于价格过分波动影响市场供求,同时也规避由于饲养成本的浮动而造成的养殖户经营利润的损失。2008年美国相继推出并实施了畜牧毛利指数保险和畜牧风险保障计划以应对棉花、玉米等农产品价格风险,此类保险主要适用于肉牛、生猪和奶牛等畜产品方面。
3.收入指数保险。生态环境的改变加剧了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1996年,美国开始推行农产品收入保险业务。这项业务最初在小麦、玉米、大豆等品种中开展,后扩展到稻米、向日葵等经济作物。其保险赔偿数额由农民的收入变化来计算,旨在保障农民的收入不因农产品的产量下降或价格的下跌而减少。
触发此类保险的阈值是区域内农产品实际收益低于承保人收入时。其中,农业收入是区域内农产品实际产量与相应农产品价格二者的乘积,保险赔偿触发产量为农产品协议预测价格、承保(规模)水平、农产品预测价格三者的乘积。农产品协议预测价格及农产品出售价格均由相应农产品期货价格测算得出,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公式如下:
每英亩赔偿额=预期产量×预测价格×保障规模×
三、相关配套政策分析
1.管理机制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与私营保险企业(公司)共同运作是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的典型特点,目前,美国不仅有全国统一管理、协调组织,还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强大后盾。如,美国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局(RM),由其对农产品指数保险费率进行统一核算,并具体负责对指数保险费用与补贴支出、保险单据的事前销售与事后理赔等事项进行管理。
2.强大的政策支持。美国政府部门对农产品指数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农业指数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税收(费用)减免等等。比如,2014年,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总额为75亿美元,平均补贴率达到62%。除了对农业指数保险费用补贴之外,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还专门设置了专项资金,来对私营性质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私营保险公司年收入的20%左右。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分散农业指数保险的经营风险,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还为开展农业指数保险业务的各级保险企业(公司)提供了费率较低、手续简便的再保险业务(服务)。另外,美国联邦政府也对开展农业指数保险业务的各级保险公司在营业税收方面提供了巨大优惠,除收取4%以内的营业税外,还免除了其他任何形式费用。
3.内容丰富的保险体系。2014年,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产品指数保险产品种类已达50多种,涵盖了农产品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毛利保险、农业收益保险等几大方面,承保农业作物品种(包括牲畜类)已达到13种,既包括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还涵盖了橄榄、烟草、菜籽油等常见经济作物。
4.保障水平较高。以团体风险计划(GRP)为例,该产品承保水平(范围)从70%~90%,每上涨5%点就向上递进一个档次,共有五个级别,美国团体风险计划(GRP)风险保障规模为90%~150%,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团体风险计划(GRP)最高的保障水平可以达到农产品实际价值的135%。
总之,从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发展基本情况来看,农产品指数保险为本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种十分可行且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指数保险完全打破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原始记录,即自然灾害发生(产生)的时间、种类以及自然灾害其本损失情况等数据材料对固定保险费率的限制;农产品指数保险基本不需要了解(农户)被保险人的农业损失情况,也就节约了逐家逐户查勘农业核定损失主要费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成本)。另外,农产品指数保险方式与农业生产行损失密切相关、比较易于观测,减少了人为干预的不确定因素,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发生机率。
参考文献:
[1] 杨维,吕德宏.农户购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J].贵州农业科学,2015,(2):212-216.
[2] 曾福生.新时期中国三农发展思路的再思考[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1):84-91.
[3] 惠献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对河南省农户需求的实证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0):81-83.
[4] 丁丽琼.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必须坚持“民富优先”的改革取向[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5):108-113.
[5] 靳贞来.加快建立农产品指数保险——以安徽省为例[J].中国乡村发现,2014,(1):167-172.
[6] 孙溥.指数保险成为畜牧业政策保险发展新趋向[N].中国畜牧兽医报,2015-01-18.
[7] 屈波.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5,(14):81-83.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关键词: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配套政策;农业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93-02
一、背景分析
美国实施农产品保险计划开始于1939年,随着不断的探索和试验,农产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并于1980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使得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初步形成,并在美国200多万农户中得到快速推广。传统保险和指数保险是美国农产品保险体系的两大支柱,其中,传统保险主要包括农作物巨灾风险、产量计划和农产品作物收入保险等;指数保险有植被指数保险、降雨指数保险、地区性收入保险和调整总收入保险等。在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即: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2014年,收入保险产品在美国被大多数农户消费者所接受,农产品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中的82%来自于收入保险产品的收益,农产品保险的总体保单中,收入保险的保单数占到71%,农产品指数保险产品已经成为美国不可或缺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主要产品分析
1.产量指数保险。20世纪90年代,美国风险管理局大力推行了产量指数保险,这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保险计划。主要是针对大规模种植的农作物如棉花、大豆等开展的一种旨在防范农作物减产造成的损失而开设的一个险种。当所承保的区域某类农产品的实际产量低于所签订协议的预期产量时,则为触发此类保险发生的阈值。而农产品的协议产量则是根据美国相关农业部门依历史数据推算得出,其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每英亩赔偿额=预期产量×预期价格×保障规模×
式中的预期价格因农产品品种差异不同而由其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价格来决定。如,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11月份的小麦合约在次年1月份的平均价格来决定小麦的预期价格。参保人的保障规模由参保人自身来决定,参保人可以综合自身情况并结合自身偏好、种植规模决定投保规模,可以在90%~150%范围内自由选择。
2.价格指数保险。为防止畜产品由于价格过分波动影响市场供求,同时也规避由于饲养成本的浮动而造成的养殖户经营利润的损失。2008年美国相继推出并实施了畜牧毛利指数保险和畜牧风险保障计划以应对棉花、玉米等农产品价格风险,此类保险主要适用于肉牛、生猪和奶牛等畜产品方面。
3.收入指数保险。生态环境的改变加剧了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1996年,美国开始推行农产品收入保险业务。这项业务最初在小麦、玉米、大豆等品种中开展,后扩展到稻米、向日葵等经济作物。其保险赔偿数额由农民的收入变化来计算,旨在保障农民的收入不因农产品的产量下降或价格的下跌而减少。
触发此类保险的阈值是区域内农产品实际收益低于承保人收入时。其中,农业收入是区域内农产品实际产量与相应农产品价格二者的乘积,保险赔偿触发产量为农产品协议预测价格、承保(规模)水平、农产品预测价格三者的乘积。农产品协议预测价格及农产品出售价格均由相应农产品期货价格测算得出,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公式如下:
每英亩赔偿额=预期产量×预测价格×保障规模×
三、相关配套政策分析
1.管理机制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与私营保险企业(公司)共同运作是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的典型特点,目前,美国不仅有全国统一管理、协调组织,还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强大后盾。如,美国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局(RM),由其对农产品指数保险费率进行统一核算,并具体负责对指数保险费用与补贴支出、保险单据的事前销售与事后理赔等事项进行管理。
2.强大的政策支持。美国政府部门对农产品指数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农业指数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税收(费用)减免等等。比如,2014年,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总额为75亿美元,平均补贴率达到62%。除了对农业指数保险费用补贴之外,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还专门设置了专项资金,来对私营性质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私营保险公司年收入的20%左右。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分散农业指数保险的经营风险,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还为开展农业指数保险业务的各级保险企业(公司)提供了费率较低、手续简便的再保险业务(服务)。另外,美国联邦政府也对开展农业指数保险业务的各级保险公司在营业税收方面提供了巨大优惠,除收取4%以内的营业税外,还免除了其他任何形式费用。
3.内容丰富的保险体系。2014年,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产品指数保险产品种类已达50多种,涵盖了农产品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毛利保险、农业收益保险等几大方面,承保农业作物品种(包括牲畜类)已达到13种,既包括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还涵盖了橄榄、烟草、菜籽油等常见经济作物。
4.保障水平较高。以团体风险计划(GRP)为例,该产品承保水平(范围)从70%~90%,每上涨5%点就向上递进一个档次,共有五个级别,美国团体风险计划(GRP)风险保障规模为90%~150%,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团体风险计划(GRP)最高的保障水平可以达到农产品实际价值的135%。
总之,从美国农产品指数保险发展基本情况来看,农产品指数保险为本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种十分可行且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指数保险完全打破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原始记录,即自然灾害发生(产生)的时间、种类以及自然灾害其本损失情况等数据材料对固定保险费率的限制;农产品指数保险基本不需要了解(农户)被保险人的农业损失情况,也就节约了逐家逐户查勘农业核定损失主要费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成本)。另外,农产品指数保险方式与农业生产行损失密切相关、比较易于观测,减少了人为干预的不确定因素,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发生机率。
参考文献:
[1] 杨维,吕德宏.农户购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J].贵州农业科学,2015,(2):212-216.
[2] 曾福生.新时期中国三农发展思路的再思考[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1):84-91.
[3] 惠献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对河南省农户需求的实证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0):81-83.
[4] 丁丽琼.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必须坚持“民富优先”的改革取向[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5):108-113.
[5] 靳贞来.加快建立农产品指数保险——以安徽省为例[J].中国乡村发现,2014,(1):167-172.
[6] 孙溥.指数保险成为畜牧业政策保险发展新趋向[N].中国畜牧兽医报,2015-01-18.
[7] 屈波.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5,(14):81-83.
[责任编辑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