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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治理形式,由于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的意义,被许多人所看好,并力求采取各种形式扩大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和职能。这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将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另一类是扩大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使之向集体经济组织方向发展。有关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的努力是与乡镇权力的扩张相联系的,这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主张和做法较容易受到抵制和修正。而通过不断扩大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使之向集体经济组织方向发展的努力,却被许多乡村政治研究者所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