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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中“时间点”掌握的恰如其分是许多业务员所关注的事,对众多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人员来说,这关系到一笔货款能否安全、及时收汇,是一个实用性相当强的问题。尤其是信用证“时间点”的理解上,中英文语言,东西方习俗差异,时常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很多企业为此走了“弯路”,缴了“学费”的事情并不少见。其中,有三对词(中英文)容易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理解差异。
“ON OR ABOUT”
例如,某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有这样的条款:“SHIPMENT TOBE EFFECTED ON OR BEFORE18 FEB,2009”(装运应于或前于2009年2月18日),或者说,“SHIPMENT TO BE EFFECTEDON OR ABOUT 18 FEB.2009”(装运应于或约于2009年1月18日)这样一个简单而常见的合同条款,究竟如何理解?
第一个问题,“ON ORBEFORE”应解释为2009年2月18日当天,或者2月18日以前任何一个装运日期,如果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的话,关于此问题争议较小。
而后者“ON OR ABOUT”,标准的解释是2009年2月18日前、后各五天内发生的装运都被认为是允许的,这样就产生问题:这个“前、后各五天”如何计算?究竟包括不包括“2009年2月18日”当天?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关系到出口商是否“严格按信用证或合同条款”办事,直说了,关系到能否安全、及时收到货款的问题,不能有任何差池。
如果仔细地计算,这个日期的范围应包括“2009年2月18日”前后的九天时间,也就是说,“ABOUT”应该从2月18日前四天和后四天算起(因为如果包含了2月18日当天,就是五天)。“前五天”的日期是从2月14—18日,“后五天”的日期是2月18~22日。换言之,信用证或合同中的“ABOUT”(约)的确切日期应是从2009年2月14~22日这个九天时间内,都是被认为是信用证条款允许的范围之内。
在笔者从事银行外贸单证审核工作中,经常遇到许多业务员误判日期,认为信用证中的“前、后各五天”的理解,应按惯常中文思维逻辑,“想当然”的以为,从2月18日次日算起的前、后各五天……一个细微的疏忽,而造成了对方的拒付货款。
关于此项的解释在《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条“释义”中,有标准、明确说明:“THE EXPRESSION‘ONOR ABOUT’OR SIMILARWILL BE INTERPRETED ASA STIPULATION THAT ANEVENT IS TO OCCUR DURINGA PERIOD OF FIVE CALENDARDAYS BEFORE UNTIl。FIVRCALENDAN DAYS AFTERTHE SPECIFIEDD DATE,BOTH START AND END DATESINCLUDED”(“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UNTIL、FROM、BEFORE OR AFTER”
看三个信用证案例:(1)某信用证规定,SHIPMENT TOBE EFFECTED FROM 18 FEB.2009,UNTILL 18 MAR.2009(装运日期从2009年2月18~3月18日),
(2)而另一个信用证规定:SHIPMENT SHOULD TO BEEFFECTED BEFORE 18 FEB.2009(装运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前);
(3)还有一个信用证规定:SHIPMENT SHOU LD TO BEEFFECTED AFTER 18 FEB,2009,BEFORE 18 MAR,2009(装运日期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后,2009年3月18日以前)。
此三者在汉语的习惯理解上,与英语的词义解释上略有差异。
其一,装运日期从2009年2月18日开始,一直到2009年3月18日止,包括首日2009年2月18日到末日2009年3月18日为止,这个解释似乎争议不大。
换言之,也就是出口商从2009年2月18日开始,一直到2009年3月18日结束,在这个期间的任何一天装运货物都被认为是允许的,首日2月1 8日和末日3月18日包括在内;
其二,“装运日期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前”,该信用证没有指明从哪天开始算起,仅写了到哪天以前结束。如果信用证没有别的规定,那么,仅从此话的意义上来说,在2009年2月18日以前的任何一天(也就是仅到2009年2月17日当天为止),显然,此条款不包括2009年2月18日,都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 CP600)第三条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THE WORDS‘TO’、‘UNTIL’、‘FROM’AND‘BETWEEN’WHEN USEDTO DETERMINE A PERIOD OF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OR DATES MENTIONED”(词语“某年某月某日止”,“直至某年某月某日”及“在某年某月某日之间”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其三,比较容易引起业务员理解偏差的是第三例,也就是,“装运日期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后,至2009年3月18日以前”。那么,信用证中的“2月18日”与“3月18日”这两天究竟包括在装运日期之内吗?如果业务员恰巧是2月18日,或者是3月18日当天装运,算不算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答案是,2月18日与3月18日那天,不应包括在信用证所述日期之内。说得确切一点,业务员必须在2009年2月19日~3月17日的这段时间内装运,而它的“起、迄”日,始日2009年2月18日、与尾日2009年3月18日,均不包括在信用证的要求之内。
如果出口商刚巧是2月18日或3月18日那二天装运,这样做就有违于信用证的规定,可能造成对方以“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这一点是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有时词义的解释与汉语概念的一般理解有一定落差,最容易引起争议。
对此,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九条也有明确规定:“THE WORDS‘BEFORE’AND‘AFTER’EXCLUDE THE DATEMENTIONED”词语“某年某月某日之前BEFORE”及“某年某月某日之后AFTER”不包括在所述日期)。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的首日:2009年2月19日当天,与尾日:2009年3月19日当天,不包括在装运日期之内。因而,该条款的正确装运日期应该是2009年2月20日~3月18日。
“FROM”和“AFTER”
还有一个信用证这样规定:“SHIPMENT SHOULD BEEFFECTED THREE DAYS FROM10 MAR.2009”(装运须在2009年3月10日起的三天);另一个信用证有这样的条款:“SHIPMENT SHOULDBE EFFECTED THREE DAYSAFTER 10 MAR.2009”(装运须在2009年3月10日以后三天),业务员粗看上去,也许觉得差别不大,但仔细分析却相差一天。
前者采用了“FROM”这个词,它的日期就包括3月10、11、12日这三天,因为在“FROM”是从3月10日当天起算;而后者采用了“AFTER”,则是从次日起算的,应该是三月11、12、13日三天。(不包括3月10日当天,从第二天算起)。
关于“从”(FROM)和“后”(AFTER)用于“到期日”(MATURITY DATE)的理解,则引起的争议就更多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THE WORDS‘FROM’AND‘AFTER’WHEN USEDTO DETERMINE A MATURITYDATE EXCLUDE THE DATEMENTIONED”(词语“从某年某月某日”FROM以及“某年某月某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ON OR ABOUT”
例如,某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有这样的条款:“SHIPMENT TOBE EFFECTED ON OR BEFORE18 FEB,2009”(装运应于或前于2009年2月18日),或者说,“SHIPMENT TO BE EFFECTEDON OR ABOUT 18 FEB.2009”(装运应于或约于2009年1月18日)这样一个简单而常见的合同条款,究竟如何理解?
第一个问题,“ON ORBEFORE”应解释为2009年2月18日当天,或者2月18日以前任何一个装运日期,如果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的话,关于此问题争议较小。
而后者“ON OR ABOUT”,标准的解释是2009年2月18日前、后各五天内发生的装运都被认为是允许的,这样就产生问题:这个“前、后各五天”如何计算?究竟包括不包括“2009年2月18日”当天?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关系到出口商是否“严格按信用证或合同条款”办事,直说了,关系到能否安全、及时收到货款的问题,不能有任何差池。
如果仔细地计算,这个日期的范围应包括“2009年2月18日”前后的九天时间,也就是说,“ABOUT”应该从2月18日前四天和后四天算起(因为如果包含了2月18日当天,就是五天)。“前五天”的日期是从2月14—18日,“后五天”的日期是2月18~22日。换言之,信用证或合同中的“ABOUT”(约)的确切日期应是从2009年2月14~22日这个九天时间内,都是被认为是信用证条款允许的范围之内。
在笔者从事银行外贸单证审核工作中,经常遇到许多业务员误判日期,认为信用证中的“前、后各五天”的理解,应按惯常中文思维逻辑,“想当然”的以为,从2月18日次日算起的前、后各五天……一个细微的疏忽,而造成了对方的拒付货款。
关于此项的解释在《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条“释义”中,有标准、明确说明:“THE EXPRESSION‘ONOR ABOUT’OR SIMILARWILL BE INTERPRETED ASA STIPULATION THAT ANEVENT IS TO OCCUR DURINGA PERIOD OF FIVE CALENDARDAYS BEFORE UNTIl。FIVRCALENDAN DAYS AFTERTHE SPECIFIEDD DATE,BOTH START AND END DATESINCLUDED”(“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UNTIL、FROM、BEFORE OR AFTER”
看三个信用证案例:(1)某信用证规定,SHIPMENT TOBE EFFECTED FROM 18 FEB.2009,UNTILL 18 MAR.2009(装运日期从2009年2月18~3月18日),
(2)而另一个信用证规定:SHIPMENT SHOULD TO BEEFFECTED BEFORE 18 FEB.2009(装运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前);
(3)还有一个信用证规定:SHIPMENT SHOU LD TO BEEFFECTED AFTER 18 FEB,2009,BEFORE 18 MAR,2009(装运日期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后,2009年3月18日以前)。
此三者在汉语的习惯理解上,与英语的词义解释上略有差异。
其一,装运日期从2009年2月18日开始,一直到2009年3月18日止,包括首日2009年2月18日到末日2009年3月18日为止,这个解释似乎争议不大。
换言之,也就是出口商从2009年2月18日开始,一直到2009年3月18日结束,在这个期间的任何一天装运货物都被认为是允许的,首日2月1 8日和末日3月18日包括在内;
其二,“装运日期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前”,该信用证没有指明从哪天开始算起,仅写了到哪天以前结束。如果信用证没有别的规定,那么,仅从此话的意义上来说,在2009年2月18日以前的任何一天(也就是仅到2009年2月17日当天为止),显然,此条款不包括2009年2月18日,都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 CP600)第三条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THE WORDS‘TO’、‘UNTIL’、‘FROM’AND‘BETWEEN’WHEN USEDTO DETERMINE A PERIOD OF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OR DATES MENTIONED”(词语“某年某月某日止”,“直至某年某月某日”及“在某年某月某日之间”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其三,比较容易引起业务员理解偏差的是第三例,也就是,“装运日期须在2009年2月18日以后,至2009年3月18日以前”。那么,信用证中的“2月18日”与“3月18日”这两天究竟包括在装运日期之内吗?如果业务员恰巧是2月18日,或者是3月18日当天装运,算不算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答案是,2月18日与3月18日那天,不应包括在信用证所述日期之内。说得确切一点,业务员必须在2009年2月19日~3月17日的这段时间内装运,而它的“起、迄”日,始日2009年2月18日、与尾日2009年3月18日,均不包括在信用证的要求之内。
如果出口商刚巧是2月18日或3月18日那二天装运,这样做就有违于信用证的规定,可能造成对方以“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这一点是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有时词义的解释与汉语概念的一般理解有一定落差,最容易引起争议。
对此,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九条也有明确规定:“THE WORDS‘BEFORE’AND‘AFTER’EXCLUDE THE DATEMENTIONED”词语“某年某月某日之前BEFORE”及“某年某月某日之后AFTER”不包括在所述日期)。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的首日:2009年2月19日当天,与尾日:2009年3月19日当天,不包括在装运日期之内。因而,该条款的正确装运日期应该是2009年2月20日~3月18日。
“FROM”和“AFTER”
还有一个信用证这样规定:“SHIPMENT SHOULD BEEFFECTED THREE DAYS FROM10 MAR.2009”(装运须在2009年3月10日起的三天);另一个信用证有这样的条款:“SHIPMENT SHOULDBE EFFECTED THREE DAYSAFTER 10 MAR.2009”(装运须在2009年3月10日以后三天),业务员粗看上去,也许觉得差别不大,但仔细分析却相差一天。
前者采用了“FROM”这个词,它的日期就包括3月10、11、12日这三天,因为在“FROM”是从3月10日当天起算;而后者采用了“AFTER”,则是从次日起算的,应该是三月11、12、13日三天。(不包括3月10日当天,从第二天算起)。
关于“从”(FROM)和“后”(AFTER)用于“到期日”(MATURITY DATE)的理解,则引起的争议就更多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THE WORDS‘FROM’AND‘AFTER’WHEN USEDTO DETERMINE A MATURITYDATE EXCLUDE THE DATEMENTIONED”(词语“从某年某月某日”FROM以及“某年某月某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