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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海峡两岸林业合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林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自主、深层次的参与,林地利用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立法现状和林改的实践来看,在两岸林业合作中探索对集体林地的利用创新模式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通过林业合作社的牵头作用,可以实现林地的规模利用;通过林农与台胞的有限合伙,则可以实现林地的增值利用。一些与林地利用有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也有助于促进和稳定两岸合作关系,增强集体林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