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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新刑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证据的种类中新增加一项视听资料,作为第七种证据。1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新刑诉法将原有的六种证据修改规定为七种,补充子视听资料作为第七种证据,使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明确,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能够提供视听资料的电子产品、科技设备,在社会各个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地使用,这为人们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