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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等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双峰论”等相关理论来划分金融业的宏观金融稳定、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目标函数和实施机制,开启了人们对于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深入思考。从国际金融发展的视角来看,1990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给各国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风险,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各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高度重视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从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来看,发挥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作用是重要的经验总结,中央银行必须发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以便保持整体的金融稳定。近年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新的现象是,一些国家出现了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的情形。由此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该承担监管责任,以及应该在金融监管中发挥何种作用等,存在着一定的争论,这使中央银行在宏观金融稳定的地位和作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一、宏观金融稳定的内涵和实现形式
1、国内外上对于金融稳定的内涵界定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稳定”一词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而严格的定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感受最深的是一些金融不稳定特征,如一些金融机构的挤兑、关闭、接管、重组,金融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巨额资产损失,社会融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负面影响。西方国家的学者较多地是从“金融不稳定”、“金融脆弱”等方面来展开对金融稳定的研究,国际、国内的市场功能及信贷可得性严重扭曲;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或高或低严重背离了实体经济的生产能力。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主要因为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从一些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来看,主要信贷发放最远远超过产出,引起资产泡沫,同时银行部门缺乏足够的信贷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房地产等资产市场的泡沫破灭,引起贷款质量下降或无法收回,最终银行拖入其中,影响了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转。
美国经济学家米什金认为,金融稳定缘于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能有效提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会而不会产生大的动荡的金融体系。国际清算银行前任总经理克罗克特认为,金融稳定包括:金融体系中关键性的金融机构保持稳定,因为公众有充分信心认为这些机构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无需干预或外部支持:关键性的市场保持稳定,因为经济主体能以反映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进行交易,并且该价格在基本面没有变化时短期内不会大幅波动。从机构层面的观点来看,世界上首家对金融稳定作出机构安排的瑞典中央银行将金融稳定直接定义为“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运转”,其支付体系涵盖了全部金融市场、各类金融机构、所有支付工具及其技术与管理支持系统。欧洲中央银行(EC8)则认为金融稳定是一种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行良好,抵御各种冲击而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一种状态。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基本得出结论,尽管各国对金融稳定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对于金融稳定的界定却基本一致。金融稳定实际上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包括机构、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其中基础设施则主要指支付体系。ECB的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到货币的稳定,并不表明币值的稳定不重要。事实上,金融稳定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稳定的价格和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一旦发生货币危机(恶性通货膨胀或汇率大幅波动),错误的价格信号将阻碍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稳定的大致传递机制为:宏观经济-银行的借款人(包括实体经济部门、其他保险和证券等金融同业、私人)-银行体系-支付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首先对银行体系造成冲击,并最终导致整个支付体系的崩溃使金融出现不稳定。
2、金融发展新时期金融稳定的实现条件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以此促进金融稳定。后金融时代金融稳定具有如下实现形式:
(1)金融稳定着眼于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金融稳定关注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对系统安全影响较大的个体或事件。金融稳定不仅与银行业运行有关,证券、保险和影子银行体系等领域的风险也应纳入范畴,具有一定的全局性和动态性。
(2)保持金融资产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相对稳定的金融资产价格可以给市场参与主体稳定的预期,保持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在金融资产价格不稳定的状况下,容易导致市场恐慌和大规模的抛售行为,影响市场流动性,并进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带来金融不稳定。
(3)银行体系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银行业的重要金融媒介功能、在金融业的规模和分量,以及与支付清算系统的“天然联系”及其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决定了银行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银行业较之于证券业、保险业,在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和校正纠错机制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和脆弱性,其发生不稳定情形而危及金融体系的概率也大大高于其他金融行业,保持金融稳定必须首要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二、各国中央银行在宏观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并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既有歷史地位的原因,也与中央银行的职能和目标密切相关,同时,还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有关。具体来说,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与其传统的职能紧密相关:如作为“货币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价格(币值)稳定,确保实体经济与社会财富不受金融体系功能运转失灵的影响;央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负担有管理并维护支付系统的职责,这使中央银行必须确保社会交易运转正常。此外,央行作为“政府的银行”管理金融活动,负有对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信誉的职责,必须确保不发生全局性的金融不稳定局面。“最后贷款人”的地位决定了只有中央银行才具有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的能力,才有可能阻止金融不稳定的发生,降低金融不稳定的破坏性。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央银行必须切实承担维护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
1、国外中央银行在宏观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英国于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局(FSA)后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建立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备忘录》首先明确规定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共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规定英格兰银行要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负责。英格兰银行的职能是:通过市场操作解决日常流动性波动,维持货币体系的稳 定;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负责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降低系统性风险;负责货币稳定,对货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就国内和国际市场中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提出预警:控制某些金融机构或对这些机构产生影响的风险扩散与传播。
欧洲央行(ECB)的金融稳定职能包括金融稳定的研究和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法规制定情况、监管和监测框架、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报告,其金融稳定评估报告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欧盟各国央行和监管当局的评估报告,召集或参加欧盟有关会议或论坛,以及与主要金融集团进行联系时所获得公开的金融市场信息);金融稳定的管理(ECB在经济金融的许多领域建立协调指导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机制),金融稳定管理范围包括对欧盟区域内所有金融机构,即银行机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金融稳定法规制定的咨询,EcB认为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强调物价稳定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危机处置。
日本在1997年颁布的《新日本银行法》中规定,“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通过调节货币市场和金融市场维持市场的稳定:日本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要保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顺利进行以维持信用的稳定。”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清算体系以及信用的稳定,日本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做法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督、评估和控制。
从主要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可以得出结论,当出现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时,一国中央银行的定位和制度思路应是:在金融稳定的目标上强调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转尽力维护;中央银行可借助于货币政策的一些工具和手段来促进金融稳定;中央银行应培养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识别工作;中央银行可在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银行对于危机的处置应注意对于危机中牵涉的各方(如金融机构和存款人)责任的合理分担,以避免道德风险。
2、我国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现状
从我国经济金融的实际情况看,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能多年来实际是由人民银行未行使的。在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的时期,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职能已分解在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中,2003年银监会成立分离了部分央行的监管职能后,央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并未弱化。然而,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如何构建,金融稳定的监管对象如何界定,如何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稳定的制度体系,如何平衡金融稳定与道德风险的关系等等,都是当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稳定没有像货币政策那样在法律上有予以明确的目标,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和手段不明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在正式的法规中提出了金融稳定的概论,并赋予和突出了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重要职能,将之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然而在现实中,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对金融稳定的目标、涵义、制度框架等仍未达成共识,始终未将保证支付体系安全提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一提维护金融稳定就是让中央银行拿钱。这容易导致中央银行在维护稳定中的角色错位,特别是容易将个别机构的风险夸大为系统性风险而要求中央银行救助。
(2)中央银行用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再贷款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紧急流动性支持往往最终演变成救助或弥补损失。中央银行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经常动用公共资金对自然人的债务实行全额偿付,对金融机构的紧急流动性支持没有严格要求有足额的抵押品,而且利率的安排也不突出。同时,对于影响金融稳定的参与各方造成的损失都由中央银行兜底,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容易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3)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仅处于原则框架层面,影响了金融稳定的维护。金融稳定往往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当局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协调机制的缺乏极易导致各方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责不清,出现监管真空和过度监管。目前,中国实现金融的分业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一行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相互之间交叉监管事项上的协调有待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协调配合不力是全球金融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部门在金融稳定中的协调机制安排。
(4)中央银行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稳定法规体系,难以保障金融稳定的实现。这些发规诸如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市场退出机制等,导致问题机构出现的风险难以得到处理,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宏观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危害。
三、我国中央银行对宏观金融稳定的机制安排
由于金融系统的特殊性和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冲击,结合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现状,总的来看,中央银行履行宏观金融稳定的作用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我国中央银行促进金融稳定的机制安排可以考虑如下:
1、采取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监测支付结算系统、宏观审慎分析、紧急流动性援助、危机协调管理等政策手段,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稳定对于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和运转,人民银行应负责其安全性和高效性,保证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测管理覆盖与大额资金交易的各相关领域,这有利与中央银行及时获得金融体系的信息,遏止金融犯罪等行为,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对于宏观审慎分析,研究表明銀行的经营具有顺周期性,最大的信贷风险总是发生在经济周期的波峰时期,容易导致实体经济的剧烈波动。鉴于此,人民银行应引入真实的、前瞻性的宏观审慎分析手段,诸如压力测试、事先预防以及全周期风险评估等技术来提高度量整体风险的能力,力争从宏观经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三个层面分析宏观金融风险,向市场参与各方提示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此外,紧急流动性援助是中央银行用于处理金融不稳定的最传统的政策手段。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控、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目前,在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下,极易出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道德风险,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一套指标体系,以判断有问题机构的风险状况及其风险特征,从而为其是否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提供决策依据。对于危机的协调管理,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危机的应急机制,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风险处置措施,考虑设计金融机构风险发现的“及时校正措施”,防止金融动荡和危机。我国需要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长效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金融应急备份系统,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统一报告和披露制度,统一制定和部署金融应急处理方案及其组织实施。
2、借助于货币信贷政策、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窗口指 导等工具,合理运用货币政策促进宏观金融稳定。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证明,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货币政策主要有助于改善经济前景并且可以通过长期保持物价稳定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因素,创新货币传导机制,提高实施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证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的一定连续性。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保持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首要基础,在长期价格稳定的总体目标约束内,我国中央银行可以采取灵活盯住通胀率的操作策略,将CPI增长幅度控制住,以为金融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此外,中央银行可以借助于短期利率的调整、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和实施信息共享和窗口指导来稳定金融体系。金融不稳定一般具有顺经济运行周期的特点,在经济运行出现不良迹象时,央行应通过问接调控和直接介入方式,采取货币市场票据、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和直接劝告等政策工具规范金融企业的微观行为,稳定经济金融运行。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补偿制度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贯彻市场化原则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补偿机制作为金融非常事件的减震缓冲机制,其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功能已被实际充分证明,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这一制度。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建立之后,借助于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既可防止个别机构的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又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和约束机制但同时,中央银行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成本最小化原则,中央银行不应为化解金融风险承担所有成本。例如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保护在制度的安排中应贯彻有限度保护的思想,对于金融活动的参与人员如投资者和存款人,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只能有限度实行保护,以避免道德风险的危害。具体说来,中央银行考虑采取手段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的同时,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应有一定额度限制,投资者补偿对于投资者则更不应全额保护,投资者应对自身的资产选择行为负相应的责,以合理的激励约束准则促进市场健康运行。
4、进行金融机构退出制度、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体制改革、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等辅助制度设计,为宏观金融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稳定不能成为无效率金融机构的保护伞,中央银行不应为所有导致损失的机构埋单。为了促进金融稳定,同一市场内部,相同地区和相同业务领域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应依法处置,甚至进行淘汰。中国应积极创造条件未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逐步减少政府对有问题银行处理的直接干预。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上,尽可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以此消除金融不稳定因素。
同时,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的工作中应強调预防优先原则。好的金融稳定表现在活动的参与机构能通过拨备自主控制可预见的风险,并通过资本充足管理等预防不可预见的风险,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介入只应在不可预见的风险超出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时发生。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格局下,除了建立金融稳定的主要制度框架以外,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确立市场交易和秩序的稳健性等辅助性制度架构,对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于是,我国中央银行应注意采取其他辅助制度安排,如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等,以最终促进金融稳定。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宏观金融稳定的内涵和实现形式
1、国内外上对于金融稳定的内涵界定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稳定”一词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而严格的定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感受最深的是一些金融不稳定特征,如一些金融机构的挤兑、关闭、接管、重组,金融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巨额资产损失,社会融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负面影响。西方国家的学者较多地是从“金融不稳定”、“金融脆弱”等方面来展开对金融稳定的研究,国际、国内的市场功能及信贷可得性严重扭曲;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或高或低严重背离了实体经济的生产能力。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主要因为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从一些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来看,主要信贷发放最远远超过产出,引起资产泡沫,同时银行部门缺乏足够的信贷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房地产等资产市场的泡沫破灭,引起贷款质量下降或无法收回,最终银行拖入其中,影响了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转。
美国经济学家米什金认为,金融稳定缘于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能有效提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会而不会产生大的动荡的金融体系。国际清算银行前任总经理克罗克特认为,金融稳定包括:金融体系中关键性的金融机构保持稳定,因为公众有充分信心认为这些机构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无需干预或外部支持:关键性的市场保持稳定,因为经济主体能以反映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进行交易,并且该价格在基本面没有变化时短期内不会大幅波动。从机构层面的观点来看,世界上首家对金融稳定作出机构安排的瑞典中央银行将金融稳定直接定义为“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运转”,其支付体系涵盖了全部金融市场、各类金融机构、所有支付工具及其技术与管理支持系统。欧洲中央银行(EC8)则认为金融稳定是一种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行良好,抵御各种冲击而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一种状态。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基本得出结论,尽管各国对金融稳定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对于金融稳定的界定却基本一致。金融稳定实际上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包括机构、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其中基础设施则主要指支付体系。ECB的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到货币的稳定,并不表明币值的稳定不重要。事实上,金融稳定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稳定的价格和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一旦发生货币危机(恶性通货膨胀或汇率大幅波动),错误的价格信号将阻碍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稳定的大致传递机制为:宏观经济-银行的借款人(包括实体经济部门、其他保险和证券等金融同业、私人)-银行体系-支付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首先对银行体系造成冲击,并最终导致整个支付体系的崩溃使金融出现不稳定。
2、金融发展新时期金融稳定的实现条件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以此促进金融稳定。后金融时代金融稳定具有如下实现形式:
(1)金融稳定着眼于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金融稳定关注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对系统安全影响较大的个体或事件。金融稳定不仅与银行业运行有关,证券、保险和影子银行体系等领域的风险也应纳入范畴,具有一定的全局性和动态性。
(2)保持金融资产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相对稳定的金融资产价格可以给市场参与主体稳定的预期,保持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在金融资产价格不稳定的状况下,容易导致市场恐慌和大规模的抛售行为,影响市场流动性,并进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带来金融不稳定。
(3)银行体系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银行业的重要金融媒介功能、在金融业的规模和分量,以及与支付清算系统的“天然联系”及其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决定了银行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银行业较之于证券业、保险业,在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和校正纠错机制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和脆弱性,其发生不稳定情形而危及金融体系的概率也大大高于其他金融行业,保持金融稳定必须首要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二、各国中央银行在宏观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并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既有歷史地位的原因,也与中央银行的职能和目标密切相关,同时,还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有关。具体来说,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与其传统的职能紧密相关:如作为“货币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价格(币值)稳定,确保实体经济与社会财富不受金融体系功能运转失灵的影响;央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负担有管理并维护支付系统的职责,这使中央银行必须确保社会交易运转正常。此外,央行作为“政府的银行”管理金融活动,负有对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信誉的职责,必须确保不发生全局性的金融不稳定局面。“最后贷款人”的地位决定了只有中央银行才具有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的能力,才有可能阻止金融不稳定的发生,降低金融不稳定的破坏性。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央银行必须切实承担维护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
1、国外中央银行在宏观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英国于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局(FSA)后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建立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备忘录》首先明确规定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共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规定英格兰银行要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负责。英格兰银行的职能是:通过市场操作解决日常流动性波动,维持货币体系的稳 定;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负责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降低系统性风险;负责货币稳定,对货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就国内和国际市场中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提出预警:控制某些金融机构或对这些机构产生影响的风险扩散与传播。
欧洲央行(ECB)的金融稳定职能包括金融稳定的研究和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法规制定情况、监管和监测框架、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报告,其金融稳定评估报告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欧盟各国央行和监管当局的评估报告,召集或参加欧盟有关会议或论坛,以及与主要金融集团进行联系时所获得公开的金融市场信息);金融稳定的管理(ECB在经济金融的许多领域建立协调指导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机制),金融稳定管理范围包括对欧盟区域内所有金融机构,即银行机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金融稳定法规制定的咨询,EcB认为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强调物价稳定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危机处置。
日本在1997年颁布的《新日本银行法》中规定,“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通过调节货币市场和金融市场维持市场的稳定:日本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要保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顺利进行以维持信用的稳定。”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清算体系以及信用的稳定,日本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做法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督、评估和控制。
从主要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可以得出结论,当出现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时,一国中央银行的定位和制度思路应是:在金融稳定的目标上强调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转尽力维护;中央银行可借助于货币政策的一些工具和手段来促进金融稳定;中央银行应培养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识别工作;中央银行可在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银行对于危机的处置应注意对于危机中牵涉的各方(如金融机构和存款人)责任的合理分担,以避免道德风险。
2、我国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现状
从我国经济金融的实际情况看,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能多年来实际是由人民银行未行使的。在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的时期,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职能已分解在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中,2003年银监会成立分离了部分央行的监管职能后,央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并未弱化。然而,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如何构建,金融稳定的监管对象如何界定,如何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稳定的制度体系,如何平衡金融稳定与道德风险的关系等等,都是当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稳定没有像货币政策那样在法律上有予以明确的目标,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和手段不明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在正式的法规中提出了金融稳定的概论,并赋予和突出了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重要职能,将之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然而在现实中,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对金融稳定的目标、涵义、制度框架等仍未达成共识,始终未将保证支付体系安全提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一提维护金融稳定就是让中央银行拿钱。这容易导致中央银行在维护稳定中的角色错位,特别是容易将个别机构的风险夸大为系统性风险而要求中央银行救助。
(2)中央银行用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再贷款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紧急流动性支持往往最终演变成救助或弥补损失。中央银行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经常动用公共资金对自然人的债务实行全额偿付,对金融机构的紧急流动性支持没有严格要求有足额的抵押品,而且利率的安排也不突出。同时,对于影响金融稳定的参与各方造成的损失都由中央银行兜底,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容易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3)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仅处于原则框架层面,影响了金融稳定的维护。金融稳定往往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当局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协调机制的缺乏极易导致各方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责不清,出现监管真空和过度监管。目前,中国实现金融的分业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一行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相互之间交叉监管事项上的协调有待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协调配合不力是全球金融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部门在金融稳定中的协调机制安排。
(4)中央银行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稳定法规体系,难以保障金融稳定的实现。这些发规诸如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市场退出机制等,导致问题机构出现的风险难以得到处理,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宏观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危害。
三、我国中央银行对宏观金融稳定的机制安排
由于金融系统的特殊性和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冲击,结合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现状,总的来看,中央银行履行宏观金融稳定的作用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我国中央银行促进金融稳定的机制安排可以考虑如下:
1、采取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监测支付结算系统、宏观审慎分析、紧急流动性援助、危机协调管理等政策手段,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稳定对于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和运转,人民银行应负责其安全性和高效性,保证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测管理覆盖与大额资金交易的各相关领域,这有利与中央银行及时获得金融体系的信息,遏止金融犯罪等行为,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对于宏观审慎分析,研究表明銀行的经营具有顺周期性,最大的信贷风险总是发生在经济周期的波峰时期,容易导致实体经济的剧烈波动。鉴于此,人民银行应引入真实的、前瞻性的宏观审慎分析手段,诸如压力测试、事先预防以及全周期风险评估等技术来提高度量整体风险的能力,力争从宏观经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三个层面分析宏观金融风险,向市场参与各方提示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此外,紧急流动性援助是中央银行用于处理金融不稳定的最传统的政策手段。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控、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目前,在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下,极易出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道德风险,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一套指标体系,以判断有问题机构的风险状况及其风险特征,从而为其是否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提供决策依据。对于危机的协调管理,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危机的应急机制,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风险处置措施,考虑设计金融机构风险发现的“及时校正措施”,防止金融动荡和危机。我国需要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长效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金融应急备份系统,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统一报告和披露制度,统一制定和部署金融应急处理方案及其组织实施。
2、借助于货币信贷政策、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窗口指 导等工具,合理运用货币政策促进宏观金融稳定。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证明,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货币政策主要有助于改善经济前景并且可以通过长期保持物价稳定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因素,创新货币传导机制,提高实施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证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的一定连续性。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保持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首要基础,在长期价格稳定的总体目标约束内,我国中央银行可以采取灵活盯住通胀率的操作策略,将CPI增长幅度控制住,以为金融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此外,中央银行可以借助于短期利率的调整、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和实施信息共享和窗口指导来稳定金融体系。金融不稳定一般具有顺经济运行周期的特点,在经济运行出现不良迹象时,央行应通过问接调控和直接介入方式,采取货币市场票据、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和直接劝告等政策工具规范金融企业的微观行为,稳定经济金融运行。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补偿制度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贯彻市场化原则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补偿机制作为金融非常事件的减震缓冲机制,其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功能已被实际充分证明,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这一制度。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建立之后,借助于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既可防止个别机构的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又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和约束机制但同时,中央银行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成本最小化原则,中央银行不应为化解金融风险承担所有成本。例如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保护在制度的安排中应贯彻有限度保护的思想,对于金融活动的参与人员如投资者和存款人,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只能有限度实行保护,以避免道德风险的危害。具体说来,中央银行考虑采取手段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的同时,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应有一定额度限制,投资者补偿对于投资者则更不应全额保护,投资者应对自身的资产选择行为负相应的责,以合理的激励约束准则促进市场健康运行。
4、进行金融机构退出制度、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体制改革、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等辅助制度设计,为宏观金融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稳定不能成为无效率金融机构的保护伞,中央银行不应为所有导致损失的机构埋单。为了促进金融稳定,同一市场内部,相同地区和相同业务领域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应依法处置,甚至进行淘汰。中国应积极创造条件未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逐步减少政府对有问题银行处理的直接干预。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上,尽可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以此消除金融不稳定因素。
同时,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的工作中应強调预防优先原则。好的金融稳定表现在活动的参与机构能通过拨备自主控制可预见的风险,并通过资本充足管理等预防不可预见的风险,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介入只应在不可预见的风险超出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时发生。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格局下,除了建立金融稳定的主要制度框架以外,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确立市场交易和秩序的稳健性等辅助性制度架构,对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于是,我国中央银行应注意采取其他辅助制度安排,如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等,以最终促进金融稳定。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