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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认识论的重要课题的隐性知识论对司法判案的认识过程有着现实指导意义,法官在司法判案的事实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隐性知识的运用。我国法学领域长期信奉的“客观真实”论语境及法官缺乏对知识发现的信心,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促成并加剧了个人司法实践知识的“内隐性”。认识和显现法官在案件判断过程中的隐性知识有助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行及法学学科的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