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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等规定,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7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