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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柳青青于1998年5月结婚。2000年3月,我与朋友合伙办起了水暖管件厂,当时苦于资金不足,便提出向柳青青借款。起初她怕经营不好,不同意借款。但经不住我的软磨硬泡,同意借款5万元,并经她的提议,我们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中称:“甲方赵×,乙方方×。乙方向甲方借款5万元用于建设水暖管件厂,资金使用风险由乙方完全承担,水暖管件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乙方须在2002年12月底前归还甲方本金5万元。”到2000年10月,水暖管件厂由于资金严重短缺,无法购进原料,我又向妻子以同样的方式借款13万元。
水暖管件厂投产后,由于各种原因生产难以继续,2003年初,水暖管件厂全面关闭。我向柳青青先后借的18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这几年,我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便决定离婚。她将我们的《借款协议书》拿出来,要我偿还这18万元的借款。请问: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吗?这18万元的借款我是不是应该偿还?
——无奈的麦龙
在这里可以明确的是,你与妻子柳青青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你应向柳青青偿还18万元借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向妻子柳青青借款1 8万元建设水暖管件厂的事实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资金使用风险由你完全承担,水暖管件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与柳青青无关,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柳青青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种借款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于这一问题,2001年修正后颁布的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一项新规定,即财产约定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书面约定,这种约定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水暖管件厂投产后,由于各种原因生产难以继续,2003年初,水暖管件厂全面关闭。我向柳青青先后借的18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这几年,我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便决定离婚。她将我们的《借款协议书》拿出来,要我偿还这18万元的借款。请问: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吗?这18万元的借款我是不是应该偿还?
——无奈的麦龙
在这里可以明确的是,你与妻子柳青青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你应向柳青青偿还18万元借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向妻子柳青青借款1 8万元建设水暖管件厂的事实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资金使用风险由你完全承担,水暖管件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与柳青青无关,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柳青青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种借款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于这一问题,2001年修正后颁布的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一项新规定,即财产约定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书面约定,这种约定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