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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由来已久,国内外学者迄今对其含义、性质仍未能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但从不同学者的定义可看出其基本上都涵摄了这样一个基本理念与内核,即对企业所有者权利的限制和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强调。从性质而言,"道德义务说"、"法律义务说"或"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统一体说"都难以自圆其说。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其实体现着非常明显的权利品质,它属于"法律权利",可称为"利他权",属于公司或董事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