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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每干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要加快“僵尸企业”的汰出步伐,改变当下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的数量仍然偏低的状况。一方面当健全相关法规,明确“僵尸企业”高管启动破产申请程序的法律义务。据介绍,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法律,明确公司独立董事或高管承担启动破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