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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其选任在现有实践中存在多种选任模式,有同级人大选任的、有检察院自己选任的,有政法委选任的等等.学者们对此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伴随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从法制的视角审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定位为由同级人大选任最为科学合理,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具有法理基础上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