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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正体现在程序参与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中立原则几个方面。在我国的审判领域,尤其是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与否是国家司法机关素质的一种体现。本文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信守并实践司法公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关键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 程序理性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3-01
一、司法公正内涵
司法公正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在适应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确,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施。司法作为解决诉讼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而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合理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合理性。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
二、司法公正的原则
司法公正首先是一种制度上的要求,即要求司法活动在程序的安排和结果的达成两方面都应做到公平、公允和不偏不倚。关于结果的公正,主要是一个严格执法的问题。裁判者只要按照认定的事实严格地适用了法律,就应认为这种结果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的另一个内容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程序的公正,其意义不仅是实现公正的司法结果。实现公正结果的途径可能有多种,但我们应选取其中程序本身最公正的一种。一种程序,我们说它是“公正”的,是指这种程序本身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而不是仅指这种程序有助于公正结果的实现。程序公正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以下是关于程序公正的几个主要内容:
(一)程序参与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作为一种公正的程序,程序的参与者应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到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中去。从不同的角度看,司法活动既是国家的事务,也是当事者个人的事务。说它是国家的事务,因为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进行的一种活动。说它是个人的事务,是因为这种活动毕竟会对个人的生存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承认了司法活动也是个人的事务,那么让利害关系人参与到形成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去,就是理所应当的了。一般说来,让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去,通常有助于产生正确的司法结果。但从程序公正的视角出发,更重要的是,主体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将有助于参加者形成对程序的公正感觉和评价。程序参与原则不仅要求我们完善有关证据提出和庭审辩论的机制,还要完善判决形成机制,以便当事人的意见不仅有机会发表,而且能真正对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程序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姿态,对双方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一原则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裁判者如果不能“一碗水端平”,做到真正的“居中”裁判,自然会有人不服。这一原则的落实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司法活动中,这类程序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强调法官的消极性。由于证据要程序参与者自己提出,辩论要在他们双方之间进行,法官在其中主要扮演着一个庭审指挥者和判决宣告者的角色。因此,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是由程序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对抗“自发”形成的。
(三)程序理性原则
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司法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而不是任意的和随机的。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但理性的内涵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而不断发展的。比如,在人类早期的司法活动中,“神判法”被认为是符合理性的,今天的人们却不再这样认为。现代社会的理性是与证明和说服联系在一起的。司法程序的理性原则,要求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地评议;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要求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作出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所有这些,其实都可归结为一个证明和说服的过程:法官必须根据经过双方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陈述理由,以便具有说服力。
三、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公正,是国家设立法院机构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当事人对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基本要求。
其次,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长久地维持法律秩序,并全面地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地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再次,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享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條件。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才能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样,只有通过正义的裁判才能获取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也正是司法公正原则之于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之所在。因此说,公正的审理和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可以认为,公正的审理和裁判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违反这一规范,就必将受到相应的惩戒。
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一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 程序理性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3-01
一、司法公正内涵
司法公正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在适应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确,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施。司法作为解决诉讼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而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合理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合理性。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
二、司法公正的原则
司法公正首先是一种制度上的要求,即要求司法活动在程序的安排和结果的达成两方面都应做到公平、公允和不偏不倚。关于结果的公正,主要是一个严格执法的问题。裁判者只要按照认定的事实严格地适用了法律,就应认为这种结果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的另一个内容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程序的公正,其意义不仅是实现公正的司法结果。实现公正结果的途径可能有多种,但我们应选取其中程序本身最公正的一种。一种程序,我们说它是“公正”的,是指这种程序本身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而不是仅指这种程序有助于公正结果的实现。程序公正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以下是关于程序公正的几个主要内容:
(一)程序参与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作为一种公正的程序,程序的参与者应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到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中去。从不同的角度看,司法活动既是国家的事务,也是当事者个人的事务。说它是国家的事务,因为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进行的一种活动。说它是个人的事务,是因为这种活动毕竟会对个人的生存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承认了司法活动也是个人的事务,那么让利害关系人参与到形成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去,就是理所应当的了。一般说来,让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去,通常有助于产生正确的司法结果。但从程序公正的视角出发,更重要的是,主体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将有助于参加者形成对程序的公正感觉和评价。程序参与原则不仅要求我们完善有关证据提出和庭审辩论的机制,还要完善判决形成机制,以便当事人的意见不仅有机会发表,而且能真正对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程序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姿态,对双方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一原则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裁判者如果不能“一碗水端平”,做到真正的“居中”裁判,自然会有人不服。这一原则的落实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司法活动中,这类程序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强调法官的消极性。由于证据要程序参与者自己提出,辩论要在他们双方之间进行,法官在其中主要扮演着一个庭审指挥者和判决宣告者的角色。因此,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是由程序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对抗“自发”形成的。
(三)程序理性原则
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司法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而不是任意的和随机的。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但理性的内涵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而不断发展的。比如,在人类早期的司法活动中,“神判法”被认为是符合理性的,今天的人们却不再这样认为。现代社会的理性是与证明和说服联系在一起的。司法程序的理性原则,要求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地评议;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要求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作出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所有这些,其实都可归结为一个证明和说服的过程:法官必须根据经过双方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陈述理由,以便具有说服力。
三、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公正,是国家设立法院机构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当事人对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基本要求。
其次,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长久地维持法律秩序,并全面地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地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再次,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享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條件。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才能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样,只有通过正义的裁判才能获取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也正是司法公正原则之于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之所在。因此说,公正的审理和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可以认为,公正的审理和裁判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违反这一规范,就必将受到相应的惩戒。
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一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