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国内外公司制度的改革如火如荼,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甚至是法律的移植。以我国《公司法》股份公司监督制度为例,虽然经过数度修改,形成了现今兼有英美和德国监督机构内容的模式,然而现行法律中各个监督机构职权划分尚显粗糙,监督机制不够灵活有效,程序设计不合理仍是《公司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大大降低了其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因此,加强微观机制的建设是公司法改革的迫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