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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直接损害时,特殊体质无论是对过错的认定抑或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成立均不生影响,但在是否要进行损失分担进而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时,牵涉到价值衡量的问题.特殊体质原则上不影响损失分担,但在受害人存在过错、 受害人对特殊体质的发生存在过错以及造成例外的显著失衡结果时,可减轻侵权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