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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宪法和法律授予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之职权,这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按照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沿着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人大,虽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相对于全社会的企盼来说,监督工作还是乏力,所取得的成效也显得不尽如人意。
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就现状而言,通常情况下,许多还处于一种“程序性”的状态。所谓程序性主要是指:年初有工作安排、实施有具体方案、结束有详细报告、整改有反馈材料。一项专项工作监督或者执法检查,就这么按部就班地走完了程序,至于如何强化监督效果,还缺乏有效手段,导致监督基本处于“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状态。
从现状来看,人大监督职责的履行,往往存在法定之权使用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对监督中的敏感问题基本处于程序性状态,如: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最终处理结果如何、人大对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问题、非法征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乱批乱建破坏城市整体规划、由于违法行政和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价格上调不举行听证、拖欠农民工工资、毁林开荒、污染环境、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等等。从理论上和法理上讲,这些事项都可以成为人大监督的内容。但实际上,既便是进行了监督,有的也只是泛泛而为之,程序性多于实体性。于是,同样的问题年年存在、年年发生,人大的监督年年进行,有些问题甚至已经过去四、五年了,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二)
人大的监督出现种种不尽人意的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对人大的监督性质认识不到位,客观方面的原因是人大的监督存在着实施上的难点和盲点。
从主观方面来讲:首先,有些地方人大对监督与支持关系的理解进入误区。监督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中确定。第二十六条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也明确规定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就是说,监督的事项肯定体现在存在的问题并且是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无论是问题、还是需要改进的方面,这里都不存在支持的可能性。因为支持的事项应当是良性的、积极的、向上的,而良性的、积极的、向上的事项是不需要监督的;同理,纳入监督视线的事项,也不可能再去支持,如果监督的还需要支持,那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又如何体现。由于对人大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的理解进入误区,所以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显得不够理直气壮,甚至瞻前顾后、不敢越雷池一步。其次,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不少都是党群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还有一些是曾经在政府及其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后来又到人大工作的老同志。因为这些人任现职于领导岗位或曾经在政府工作过,总认为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经济社会事务繁多复杂,要把各项工作都做得让大多数人满意也确实不容易,认为没有必要“斤斤计较”,只要过得去就可以了。于是,在人大的监督工作中,总是以比较“宽容、平和”的态度对待被监督对象和被监督事项。有了这种思想,监督起来肯定要受干扰影响。再次,曾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领导,由于年龄即将“到线”而到人大工作后,难免产生退居二线的过渡思想。如此一来,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退居二线”的“过渡”思想,也就不愿意积极主动行使监督权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的监督工作力度。
从客观方面来说,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的不断改革深化和开放力度的加大,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健全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推进,虽然总的形势和趋势是向着又好又快方面发展,但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新的困难层出不穷,不断涌现。对有些问题、困难、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也确实受到诸如“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现实不可能、情况不允许”等许多客观因素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大监督的难度,影响和制约了人大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其次,在法治与政策同时施行的情况下,在我国政策的作用和效力有时可能比法律、法规更管用。而一些政策规定又往往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制定并联合署名印发并要求遵照执行的。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人大进行备案审查乃至撤销起来,更是慎之又慎。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人大的监督就缺乏力度。再次,人大对国有企业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政府加强监管来实现的,一旦出现问题,人大不好直接监督,无形中削弱了人大监督力度。第四,对工商、税务、海关、检疫、质检、药监、地震、气象、有色、铁路、民航等垂直管理和政府直属部门的监督,因无法律明文规定,人大的监督也难以实施。对这些垂直管理和政府直属部门的监督,实际上也处于人大监督的边缘。
(三)
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角度看,各级人大每年都要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每次审议都能发现不少问题。虽然有些问题在人大监督的发力下也得到了整改,但有些问题的整改情况有时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根本就是不了了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人大的监督如果认真起来,效果就大不一样。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从最初的2010年审计工作报告到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报告、再整改报告,一份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先后四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历时一年多时间,这不仅在湖南省就是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很罕见。对一项审计工作报告先后进行四次审议终得善始善终,虽然不能寄希望于各地各级人大都会如此,但毕竟让我们看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归位”之后原本应当拥有的宪法、法律之崇高地位、重要作用。又如:近日举行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在对区人民法院提交任命的4位同志的材料进行审查时,细心的委员发现其中2位拟任审判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与考察材料不一致。由于存在争议,对这2位同志没有进行表决,而是留待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议决。
都说要创新人大工作,创新本身没错。但是从人大依法履职特别是履行监督之权的现状来分析,人大监督目前还是暂且不要谈创新,而是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定监督职权。上述两件监督事项就很能说明问题。在监督实践中,人大担心有“越位”之嫌。从人大监督现状来看,主要不是“越位”的问题,而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还没有行使到位。人大只要依法勇于行使职权、善于行使职权,用足宪法、法律职权就足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时候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權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就现状而言,人大的监督是有“刚性需求”的,而这些“刚性需求”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人大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刚性需求”是一个不可或缺和无法替代的“方向”,不仅广大老百姓有这种需求,社会各界也有这种需求。人大的职权来自于人民委托、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人大工作的开展和人大法定职权的行使,只要是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尊严。由此,人大的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就一定能抓出监督成效、抓出宪法尊严、抓出法律权威来。
宪法和法律授予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之职权,这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按照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沿着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人大,虽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相对于全社会的企盼来说,监督工作还是乏力,所取得的成效也显得不尽如人意。
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就现状而言,通常情况下,许多还处于一种“程序性”的状态。所谓程序性主要是指:年初有工作安排、实施有具体方案、结束有详细报告、整改有反馈材料。一项专项工作监督或者执法检查,就这么按部就班地走完了程序,至于如何强化监督效果,还缺乏有效手段,导致监督基本处于“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状态。
从现状来看,人大监督职责的履行,往往存在法定之权使用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对监督中的敏感问题基本处于程序性状态,如: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最终处理结果如何、人大对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问题、非法征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乱批乱建破坏城市整体规划、由于违法行政和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价格上调不举行听证、拖欠农民工工资、毁林开荒、污染环境、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等等。从理论上和法理上讲,这些事项都可以成为人大监督的内容。但实际上,既便是进行了监督,有的也只是泛泛而为之,程序性多于实体性。于是,同样的问题年年存在、年年发生,人大的监督年年进行,有些问题甚至已经过去四、五年了,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二)
人大的监督出现种种不尽人意的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对人大的监督性质认识不到位,客观方面的原因是人大的监督存在着实施上的难点和盲点。
从主观方面来讲:首先,有些地方人大对监督与支持关系的理解进入误区。监督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中确定。第二十六条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也明确规定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就是说,监督的事项肯定体现在存在的问题并且是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无论是问题、还是需要改进的方面,这里都不存在支持的可能性。因为支持的事项应当是良性的、积极的、向上的,而良性的、积极的、向上的事项是不需要监督的;同理,纳入监督视线的事项,也不可能再去支持,如果监督的还需要支持,那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又如何体现。由于对人大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的理解进入误区,所以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显得不够理直气壮,甚至瞻前顾后、不敢越雷池一步。其次,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不少都是党群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还有一些是曾经在政府及其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后来又到人大工作的老同志。因为这些人任现职于领导岗位或曾经在政府工作过,总认为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经济社会事务繁多复杂,要把各项工作都做得让大多数人满意也确实不容易,认为没有必要“斤斤计较”,只要过得去就可以了。于是,在人大的监督工作中,总是以比较“宽容、平和”的态度对待被监督对象和被监督事项。有了这种思想,监督起来肯定要受干扰影响。再次,曾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领导,由于年龄即将“到线”而到人大工作后,难免产生退居二线的过渡思想。如此一来,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退居二线”的“过渡”思想,也就不愿意积极主动行使监督权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的监督工作力度。
从客观方面来说,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的不断改革深化和开放力度的加大,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健全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推进,虽然总的形势和趋势是向着又好又快方面发展,但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新的困难层出不穷,不断涌现。对有些问题、困难、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也确实受到诸如“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现实不可能、情况不允许”等许多客观因素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大监督的难度,影响和制约了人大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其次,在法治与政策同时施行的情况下,在我国政策的作用和效力有时可能比法律、法规更管用。而一些政策规定又往往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制定并联合署名印发并要求遵照执行的。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人大进行备案审查乃至撤销起来,更是慎之又慎。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人大的监督就缺乏力度。再次,人大对国有企业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政府加强监管来实现的,一旦出现问题,人大不好直接监督,无形中削弱了人大监督力度。第四,对工商、税务、海关、检疫、质检、药监、地震、气象、有色、铁路、民航等垂直管理和政府直属部门的监督,因无法律明文规定,人大的监督也难以实施。对这些垂直管理和政府直属部门的监督,实际上也处于人大监督的边缘。
(三)
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角度看,各级人大每年都要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每次审议都能发现不少问题。虽然有些问题在人大监督的发力下也得到了整改,但有些问题的整改情况有时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根本就是不了了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人大的监督如果认真起来,效果就大不一样。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从最初的2010年审计工作报告到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报告、再整改报告,一份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先后四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历时一年多时间,这不仅在湖南省就是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很罕见。对一项审计工作报告先后进行四次审议终得善始善终,虽然不能寄希望于各地各级人大都会如此,但毕竟让我们看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归位”之后原本应当拥有的宪法、法律之崇高地位、重要作用。又如:近日举行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在对区人民法院提交任命的4位同志的材料进行审查时,细心的委员发现其中2位拟任审判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与考察材料不一致。由于存在争议,对这2位同志没有进行表决,而是留待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议决。
都说要创新人大工作,创新本身没错。但是从人大依法履职特别是履行监督之权的现状来分析,人大监督目前还是暂且不要谈创新,而是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定监督职权。上述两件监督事项就很能说明问题。在监督实践中,人大担心有“越位”之嫌。从人大监督现状来看,主要不是“越位”的问题,而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还没有行使到位。人大只要依法勇于行使职权、善于行使职权,用足宪法、法律职权就足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时候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權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就现状而言,人大的监督是有“刚性需求”的,而这些“刚性需求”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人大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刚性需求”是一个不可或缺和无法替代的“方向”,不仅广大老百姓有这种需求,社会各界也有这种需求。人大的职权来自于人民委托、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人大工作的开展和人大法定职权的行使,只要是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尊严。由此,人大的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就一定能抓出监督成效、抓出宪法尊严、抓出法律权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