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现代刑事侦查过程中,运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侦查模式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检察机关公诉的风险性和指控犯罪的难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
关键词:诉讼公正;公诉;侦查取证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以公诉角度就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调取、固定证据及如何把握侦查取证方向等问题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在此过程中兼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工作机制。公诉引导侦查以公检两家合理分工、适当配合和有效制约为前提,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起诉活动顺畅,从而更有力和更成功地完成指控犯罪。
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缺陷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形式实行的,而这些监督都是针对侦查机关侦查到一定阶段或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实施的事后性、被动式监督,检察机关对于整个侦查过程的动态监督,始终未能落实到实处。因此,检察机关要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就必须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积极参与侦查活动,了解侦查活动,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新的庭审模式的必然要求
由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绝大部分来源于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质量和效果。因此,高质量的侦查活动,应当是着眼于庭审公诉的标准收集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指控犯罪所需的准确而全面的证据。所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要摆脱“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证据”、“重有罪事实,轻无罪、罪轻事实”等侦查思维惯性的影响,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予以跟踪性的帮助和引导,以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指控犯罪的要求。
3.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这个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检察院享有可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权力。同时该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又规定了公诉机关引导侦查的另一方式。因此公诉引导侦查的侦、诉模式既有侦查机关的现实接受可能,又有现行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路径。
二、公诉引导侦查之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就表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对自身所承担的起诉职能和侦查职能都具有专属性,两机关不得互相交换行使职权。对于该点要求,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目前均能较好地遵守。但对于互相配合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发展要求,两机关目前的做法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侦查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后将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侦查部门收集的指控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职能具有天然衔接性,这就要求二者在对待证据标准上要有统一共识。但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对于起诉的要求不了解,造成其所收集的证据过于简单或过于薄弱,从而导致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点先天不足。其次,对于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违法活动,公诉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执行者,未能有效地对侦查部门进行制约,从而导致合法监督缺失。以上的侦诉分离模式的实质原因就在于我国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尚未完善,公诉部门未能从公诉角度和法律监督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和建议,公诉部门未能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及制约,从而影响侦查活动质量,继而影响指控犯罪成效。因此,尽快完善公诉引导制度,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力度,扩大公诉引导侦查层面,将成为发展刑事诉讼的新方向。
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构建
现行体制下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组成控诉犯罪的控方。为了切实提高指控犯罪能力,实现“大控方”战略,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探索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
一是坚持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原则。检查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适时、适度的原则。二是明确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时间和范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进行。引导侦查的范围应集中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内,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明确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是确定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规定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的侦查活动和提出建议的范围,如参与勘验、检验、讨论案件;参与讯问、询问;建议对证据的复核、复验;建议补充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监督取证活动等,并将《介入侦查通知函》、《案件初审报告》作为公诉介入、引导取证程序启动的主要法律文书。
2.积极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
一是明确以公诉为核心,科学划分公诉、侦监、侦查机关即“侦捕诉”的职责分工。公诉部门应当在检察引导侦查的大格局下发挥核心作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内容,检察引导侦查是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外部体现。二是探索对新类型案件的引导。新类型犯罪案件的性质认定较难,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不易确定,各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据和证明标准尚无先例可循,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难以预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的优势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优势相结合,以检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依法进行,有效处理新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问题。三是实行专业化引导侦查模式。由公诉部门实行案件分类对口引导侦查,这样既可提高引导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又能保持法律监督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3.建立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的介入侦查取证的联动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也有引导侦查的职责,因而在引导侦查工作中就产生了捕诉的分工和联动问题。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以出庭公诉需要为标准,但在实践中,侦监引导侦查则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和配合。因此还应从以下三方面改善“捕诉两部门”在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分工配合。一是明确适用案件范围的分工。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应当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而其他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可由侦监部门承担。二是明确工作内容的分工。公诉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引导取证、补充证据和提高证据质量上,而侦监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放在对取证方法、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的监督上。三是加强引导侦查的配合。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中应当尽量采用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在立案以后、逮捕之前就共同介入的工作模式,以争取最佳效果。
关键词:诉讼公正;公诉;侦查取证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以公诉角度就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调取、固定证据及如何把握侦查取证方向等问题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在此过程中兼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工作机制。公诉引导侦查以公检两家合理分工、适当配合和有效制约为前提,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起诉活动顺畅,从而更有力和更成功地完成指控犯罪。
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缺陷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形式实行的,而这些监督都是针对侦查机关侦查到一定阶段或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实施的事后性、被动式监督,检察机关对于整个侦查过程的动态监督,始终未能落实到实处。因此,检察机关要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就必须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积极参与侦查活动,了解侦查活动,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新的庭审模式的必然要求
由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绝大部分来源于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质量和效果。因此,高质量的侦查活动,应当是着眼于庭审公诉的标准收集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指控犯罪所需的准确而全面的证据。所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要摆脱“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证据”、“重有罪事实,轻无罪、罪轻事实”等侦查思维惯性的影响,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予以跟踪性的帮助和引导,以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指控犯罪的要求。
3.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这个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检察院享有可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权力。同时该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又规定了公诉机关引导侦查的另一方式。因此公诉引导侦查的侦、诉模式既有侦查机关的现实接受可能,又有现行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路径。
二、公诉引导侦查之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就表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对自身所承担的起诉职能和侦查职能都具有专属性,两机关不得互相交换行使职权。对于该点要求,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目前均能较好地遵守。但对于互相配合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发展要求,两机关目前的做法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侦查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后将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侦查部门收集的指控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职能具有天然衔接性,这就要求二者在对待证据标准上要有统一共识。但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对于起诉的要求不了解,造成其所收集的证据过于简单或过于薄弱,从而导致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点先天不足。其次,对于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违法活动,公诉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执行者,未能有效地对侦查部门进行制约,从而导致合法监督缺失。以上的侦诉分离模式的实质原因就在于我国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尚未完善,公诉部门未能从公诉角度和法律监督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和建议,公诉部门未能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及制约,从而影响侦查活动质量,继而影响指控犯罪成效。因此,尽快完善公诉引导制度,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力度,扩大公诉引导侦查层面,将成为发展刑事诉讼的新方向。
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构建
现行体制下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组成控诉犯罪的控方。为了切实提高指控犯罪能力,实现“大控方”战略,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探索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
一是坚持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原则。检查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适时、适度的原则。二是明确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时间和范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进行。引导侦查的范围应集中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内,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明确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是确定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规定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的侦查活动和提出建议的范围,如参与勘验、检验、讨论案件;参与讯问、询问;建议对证据的复核、复验;建议补充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监督取证活动等,并将《介入侦查通知函》、《案件初审报告》作为公诉介入、引导取证程序启动的主要法律文书。
2.积极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
一是明确以公诉为核心,科学划分公诉、侦监、侦查机关即“侦捕诉”的职责分工。公诉部门应当在检察引导侦查的大格局下发挥核心作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内容,检察引导侦查是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外部体现。二是探索对新类型案件的引导。新类型犯罪案件的性质认定较难,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不易确定,各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据和证明标准尚无先例可循,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难以预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的优势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优势相结合,以检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依法进行,有效处理新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问题。三是实行专业化引导侦查模式。由公诉部门实行案件分类对口引导侦查,这样既可提高引导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又能保持法律监督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3.建立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的介入侦查取证的联动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也有引导侦查的职责,因而在引导侦查工作中就产生了捕诉的分工和联动问题。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以出庭公诉需要为标准,但在实践中,侦监引导侦查则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和配合。因此还应从以下三方面改善“捕诉两部门”在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分工配合。一是明确适用案件范围的分工。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应当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而其他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可由侦监部门承担。二是明确工作内容的分工。公诉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引导取证、补充证据和提高证据质量上,而侦监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放在对取证方法、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的监督上。三是加强引导侦查的配合。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中应当尽量采用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在立案以后、逮捕之前就共同介入的工作模式,以争取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