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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在会计信息真实性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約束问题。笔者就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约束问题提出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 会计信息 信息失真 法律约束
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存在于社会各行业之中,并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会计信息失真是信息的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会计信息的不合法是从总体上对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概括。这说明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问题是法律约束的问题,笔者就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约束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制约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约束失调
我国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足,没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其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仍残留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新旧法规之间存在的“真空带”导致会计信息的法律约束明显失调。如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会计法》仍存在问题。其内容上明显具有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且缺乏实践可操作性,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2.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同样没有发挥作用
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就与刑法、行政法及相关法有关。从刑法与民法上分析,会计行为的不真实,要么违法,要么侵犯财产、人身关系;又因为会计法隶属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所以,有必要对刑法、民法和经济法逐一进行分析。
如:我国刑法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作为目的犯罪,从结果上加以规定。由于刑法的不完善,使其并没有真正起到惩罚作用,这样就容易出现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而不能处罚。
2.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的漏洞,导致执法不严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准确。会计法修改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采用“双罚制”,扩大了责任主体,然而如何来辩别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来界定责任由谁负责时,难度较大。其次是处罚标准存在问题。处罚标准的模糊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执法难度相当大。我国法律规范中常出现“情节严重”的字眼,并以此为据,对相应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但什么叫“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以金额大小为标准还是以问题性质为标准,亦或其他标准?最后是民事处罚不完善。随着会计职业的转变,民事处罚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现有法律还是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调节。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问题是法律约束问题
1.主观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是法律约束不够的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总体表现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客观问题是不可克服的自身缺点,而主观问题是能够采用措施加以克服的。
2.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是法律规范约束不力的后果表现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会计信息失真都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当大,会严重损害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性,造成有法不依的局面;为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造成大量经济犯罪;掩盖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导致决策者失去准确的决策依据,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约束问题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是法律约束问题。首先是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目前一些法规和制度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形成了法律制度的“真空带”,导致了有“空隙”可钻。其次是企业的会计信息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在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下,会计的执法部门对人和事没有处理权,会计人员的命运取决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只就自己职能而为,容易造成各职能部门在监督中的“真空地带”,不能制约和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社会公证性服务,企业不委托,无权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处理。最后是利益驱动、内控制度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导致其在计算、记录、整理、制证、制表过程中出现原则错误、技术错误。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首先应制定《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法》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会计信息的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弥补会计法的不足。其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会计公司的法律地位,建立相应的法规政策,使企业到会计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形成惟一的选择。使会计公司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成立,明确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避免出现法律漏洞,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新的混乱,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2.完善立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加大《会计法》的执法力度,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会计秩序混乱的局面;完善《刑法》,对涉及到会计问题的经济犯罪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把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犯罪行为说,不管结果是否发生,只要有行为产生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3.成立专门的经济司法部门
对财务会计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需要高深的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规律有深入了解。但我国目前财务会计方面经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都是依赖于一般的警察、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对此类案件一般很难胜任。因此,只有建立专门的会计警察和会计法庭,配备专门的会计法律工作者,才能保证会计案件正确地侦察和审理,以维护有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只有依靠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来约束会计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问题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参考文献:
[1]曹欲晓:论会计真实性.会计研究,2001.4
[2]关京兰: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金融会计,2002.2
[3]罗兆华:关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思考.现代商业银行,2002.4
[4]蒲春兰:对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认识与思考.西部论坛,2002.6
[5]鲁可贵:浅议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现代商业银行,2002.11
[关键词] 会计信息 信息失真 法律约束
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存在于社会各行业之中,并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会计信息失真是信息的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会计信息的不合法是从总体上对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概括。这说明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问题是法律约束的问题,笔者就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约束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制约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约束失调
我国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足,没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其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仍残留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新旧法规之间存在的“真空带”导致会计信息的法律约束明显失调。如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会计法》仍存在问题。其内容上明显具有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且缺乏实践可操作性,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2.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同样没有发挥作用
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就与刑法、行政法及相关法有关。从刑法与民法上分析,会计行为的不真实,要么违法,要么侵犯财产、人身关系;又因为会计法隶属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所以,有必要对刑法、民法和经济法逐一进行分析。
如:我国刑法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作为目的犯罪,从结果上加以规定。由于刑法的不完善,使其并没有真正起到惩罚作用,这样就容易出现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而不能处罚。
2.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的漏洞,导致执法不严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准确。会计法修改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采用“双罚制”,扩大了责任主体,然而如何来辩别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来界定责任由谁负责时,难度较大。其次是处罚标准存在问题。处罚标准的模糊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执法难度相当大。我国法律规范中常出现“情节严重”的字眼,并以此为据,对相应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但什么叫“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以金额大小为标准还是以问题性质为标准,亦或其他标准?最后是民事处罚不完善。随着会计职业的转变,民事处罚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现有法律还是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调节。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问题是法律约束问题
1.主观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是法律约束不够的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总体表现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客观问题是不可克服的自身缺点,而主观问题是能够采用措施加以克服的。
2.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是法律规范约束不力的后果表现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会计信息失真都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当大,会严重损害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性,造成有法不依的局面;为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造成大量经济犯罪;掩盖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导致决策者失去准确的决策依据,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约束问题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是法律约束问题。首先是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目前一些法规和制度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形成了法律制度的“真空带”,导致了有“空隙”可钻。其次是企业的会计信息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在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下,会计的执法部门对人和事没有处理权,会计人员的命运取决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只就自己职能而为,容易造成各职能部门在监督中的“真空地带”,不能制约和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社会公证性服务,企业不委托,无权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处理。最后是利益驱动、内控制度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导致其在计算、记录、整理、制证、制表过程中出现原则错误、技术错误。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首先应制定《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法》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会计信息的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弥补会计法的不足。其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会计公司的法律地位,建立相应的法规政策,使企业到会计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形成惟一的选择。使会计公司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成立,明确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避免出现法律漏洞,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新的混乱,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2.完善立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加大《会计法》的执法力度,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会计秩序混乱的局面;完善《刑法》,对涉及到会计问题的经济犯罪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把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犯罪行为说,不管结果是否发生,只要有行为产生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3.成立专门的经济司法部门
对财务会计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需要高深的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规律有深入了解。但我国目前财务会计方面经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都是依赖于一般的警察、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对此类案件一般很难胜任。因此,只有建立专门的会计警察和会计法庭,配备专门的会计法律工作者,才能保证会计案件正确地侦察和审理,以维护有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只有依靠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来约束会计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问题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参考文献:
[1]曹欲晓:论会计真实性.会计研究,2001.4
[2]关京兰: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金融会计,2002.2
[3]罗兆华:关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思考.现代商业银行,2002.4
[4]蒲春兰:对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认识与思考.西部论坛,2002.6
[5]鲁可贵:浅议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现代商业银行,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