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抱团”与民工权益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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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劳资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民工维权成为社会焦点问题,本文在分析民工权益缺失现状及原因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民工通过抱团进行维权现象,并对民工权益维护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民工抱团劳动合同民工权益
  
  近年来,随着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保障民工权益,缓解劳资双方关系成为企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民工抱团”是发生在民工群体的一个新现象,现阶段“抱团”成为劳方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不足。
  一、民工权益缺失现状及原因
  1.民工权益缺失现状
  (1)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下,企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安全保障措施比较差或对身体有伤害的企业,企业往往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责任。
  (2)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保障水平低
  部分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但其合同内容存在严重不平等性,有些合同文本只有企业方有,劳动方却没有。由于参加社会保险将增加企业社会成本,很多企业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特别是不给外地民工购买社会保险,他们普遍享受不到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3)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资低,且发放不及时
  在目前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民工普遍没有享受节假日或周末休假,大部分企业只有在春节期间放一次假,每天劳动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从事的是又脏又累甚至对身体有较大伤害的工作。然而他们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工资水平普遍很低,没有达到城市最低收入水平线。很多企业主在给工人算薪酬的时候,存在很大主观随意性,在旺季工人加班每天工作达16小时以上时,薪酬就不按原先的算法,民工们被迫接受“加班不加薪,不加班要扣薪”的事实。当然在这么恶劣情况下,如果能及时领到工资是民工们最开心的事,很多企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或者采取用产品抵工资等手段不发或少发工资。
  2.民工权益缺失原因
  (1)劳动力相对过剩是根本原因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学毕业生等纷纷进入城市,城市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出现供给过剩,这与相对短缺的资本之间形成强烈反差,成为强资本弱劳动格局形成的基础。由于劳动力数量多,也给民工之间的合作造成较大难度,民工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陷入囚徒困境,出现你不做,有的是人会来做的局面,民工被迫接受现实。
  (2)现有法律不健全,法律执行力不强,政府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外,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劳动立法层次低。与此同时,政府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监管不到位,劳动执法效率低。由于我国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是以经济增长指标为重点,另外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上,对企业税收存在较大依赖,因此地方政府在执法上倾向私营企业主一方,对其侵权行为有意无意的有所忽视。
  (3)工会作用缺失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工会组织,部分企业建立了工会,但也仅是形式上的存在,这种工会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其领导人也直接由企业主任命,其个人利益受企业主控制,因此从其诞生开始就不是为工人服务的。
  二、“民工抱团”现象分析
  “民工抱团”现象是指基本上由外地来的,以亲缘、地缘、血缘为纽带集聚一个车间或一个企业的某一局部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通常由该局部的正式领导人牵头一起工作,具有很强组织性。在单个民工无力与企业进行谈判,现有官方工会又无法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背景下,“民工抱团”成为他们的自然选择,“抱团”加强了民工与资方的抗衡力量,成为与资方谈判的原始组织。
  1.民工抱团组织特点
  (1)以地缘为主要联系纽带,企业车间主任或生产负责的外地人成为群体领导
  在企业主招工过程中,车间主任直接担任招工负责人,他们一般选择直接回乡招人,而且大部分是亲戚朋友,因此车间工人地域趋同,且听命于这位招他们进来的车间主任。
  (2)这种自下而上抱团形成的自组织,具有很强组织性,能真正代表民工利益,民工对其认同感强
  困苦的实践体验和不断的重复博弈,让民工们逐步意识集体行动的重要性。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农民工意识到,个人行动,解决不了他们的维权问题,必须组织起来,集体行动才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才能加强自己的谈判力,实现维权目标。比如,他们会选择集体离开该企业等,对资方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他们离开家乡,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同在一个地方的老乡成为依靠和信任的唯一可能,因此他们对组织有着强烈的渴望,组织认同感极强。
  (3)由单个企业民工抱团走向行业、区域民工抱团
  现阶段,单个企业车间民工抱团组织,由于生活和民工们在不同企业间流动的过程中,逐步结识更多的老乡,开始走向行业内民工抱团和区域内民工抱团,以期形成更大的谈判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
  2.民工抱团组织的局限性
  (1)组织成员层次低,维权成本承受力弱,维权方式被动,对个别民工权益保障缺乏
  民工抱团组织成员包括群体领导人主要由农村剩余劳动力构成,文化层次低,家庭经济基础差,他们有很强吃苦耐劳精神,不是到了迫不得已不会与企业主进行谈判。当遭遇侵权时,由于缺乏社会资源,以及不愿承担维权可能产生的成本,有时会选择放弃维权。目前民工抱团组织只是在群体共同工作环境、工作待遇方面与企业主协商时加强了谈判力,一般选择群体性离开作为条件换取一定的权益,维权方式被动。而且,这种维权还局限于群体性问题,群体中少数人遇到的或个案情况将被忽视。
  (2)维权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体非理性劳资对立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因素
  由于不愿支付依法维权途径可能涉及的律师费用等成本,以及对依法维权的茫然,民工抱团组织在维权过程中经常出现群体非理性事件,在群体领导的组织下通过砸企业设备,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来消极维权。民工群体中流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我一个赤脚的,还怕你穿鞋的”这样的话。由于政府部门对这些组织缺乏管理,这些群体容易黑社会化,对地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程度的不良影响。
  三、对民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发达国家在经过了数百年的劳资摩擦后,终于认识到调节、控制劳资双方之间关系和劳资双方之间有关收入、管理权谈判的一系列协定、准则和规则是现代社会的中心制度。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劳资双方关系的有效协调机制尚未形成,民工维权困难,以下是本人对现阶段解决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1.政府将民工抱团组织正规化,地方工会领导或成员应当由民工抱团组织领导人担任,让工会真正成为民工们的工会
  在社会各阶层的博弈当中,一个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只有组成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才能以组织的力量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各地方工会组织,被视为政府部门,其领导主要由政府部门任命,这样工会无法尽到其应用的责任。民工抱团组织正规化,并让其领导人成为工会领导后,增强了民工群体的话语权,为民工群体增加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民工维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将民工抱团组织进行登记,正规化后,每年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也增强了民工维权成本承受力,可以避免消极维权事件的发生。
  2.开辟民工维权平台,如开辟民工维权热线、网络平台,组建民工维权律师队伍等
  对于不善待民工的企业进行公布,有不良口碑的企业在今后的招工过程中将面临较大难度。由政府出面组建专门义务民工维权律师队伍,利用社会资源关注民工权益。
  3.发挥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作用,建立以集体谈判为基础的劳资合作机制
  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劳资间的许多具体问题只有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方面建立分行业工会,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强化其维权功能,行业工会组织代表劳方与资方谈判;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行为的约束作用,行业协会作为资方组织,代表资方出面谈判。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谈判机制,来及时通报行业企业情况,工人工作状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4.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
  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企业劳资关系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的一项基础工程。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滞后于市场经济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且已有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监督部门和机制空缺。应尽早完善《劳动法》及配套法规,如《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等,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各级劳动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应严格执法。
  5.政府必须介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在以雇主为主导的市场组织结构中,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因此,必须由非市场因素,最佳选择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来发挥制衡作用。除制定相关法律外,政府相关部门要以保障民工权益为职责,主动监督企业,把企业不合理对待员工消除于萌芽状态,主动服务于广大民工,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等待问题的出现。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加大监察力度,组建兼职巡查队伍,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参考文献:
  [1] 万弋芳 谢海东: 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型劳资关系的实现机制与调节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9,7:15-16
  [2] 杨萍: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03-205
  [3] 尹焕三:资方主导劳动市场背景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透析[J]. 山东社会科学,2009,7: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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