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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书面听证申请,依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该局会议室举行行政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行政相对人除了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外,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案件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和承办的,但只有其中的一名承办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另一名没有参加,因此,听证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本次听证会应属无效,行政处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