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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与两项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但主要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关系密切。通过进行两者的比较,发现我国《准则》在或有事项准则的制定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准则名称与其相关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的把握以及对亏损性合同的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提出我国在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制定中存在的不适当之处,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