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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