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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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加强对余额宝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建议缴纳存款准备金,改良提前支取不罚息制度,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渠道限制调整,加强货币基金的信息披露和严格要求充分的风险提示。对于余额宝存在的操作风险,建议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规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采用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着力保障账户安全,分层设置账户操作权限,在账户余额上进行额度和期限的限制,以充分保证资金安全,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余额宝;金融消费者
  一、引言
  纵观历史,金融制度的改革更替遵循这样一个过程:利益主体之间出现相互冲突,最终达成妥协从而推进了制度的变迁。对于余额宝的监管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应当遵循适度监管、协同监管与创新监管这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适度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一定的包容和鼓励。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刚刚起步,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十分不成熟,如果监管太过严厉,行业发展的空间就相当有限了。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包容失误、鼓励创新为整个行业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第二,协同监管。目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采取跨界经营的方式,为此,建议由央行作为监管主体,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归口部门协调监管。在法律的大框架下,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稳定。
  第三,创新监管。创新监管是指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以外,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时期的特点,针对性地做出适时的调整。如果监管机构忽略当今的发展趋势,无视移动互联网大发展背景下线下向线上的逐渐融合,仍然沿用传统对于线下监管的思维去监管线上支付显然是并不可取的。
  二、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我国货币基金发展的历史尚较短,制度建设未完全成型,对于我国余额宝等借助互联网入口而得到迅猛发展的货币基金,在设计其监管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和借鉴成熟市场数十年来的发展经验,另一方面,也必须结合我国货币基金投资标的、资产组合、风险收益和所处金融生态的实际情况,做出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政策安排。在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具体应该在杠杆使用、投资分散程度、证券信用度、透明度等方面强化监管,具体阐述如下。
  (一)缴纳存款准备金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滞留资金做了明确地界定,其属于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负债,而非银行法中所定义的存款。因而在美国,这类资金并不纳入银行的一般性存款,从而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是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对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在银行的协议存款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是否要纳入一般性存款而缴纳存款准备金也未有定论。不收存款准备金无疑是余额宝可以获得高额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
  举一个实例加以说明:若按照6%的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的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如果余额宝拥有5000万亿的资金规模,95%的资金投入银行协议存款,提取20%的存款准备金,5000×95%×20%×(6%-1.62%)=42那么一年增加的成本将为42亿元,余额宝的收益率相应地会下降1%。现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比例是以“基金管理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但是对于余额宝这类放弃基金管理收入以换取客户黏度的货币市场基金来说,其基金管理的收入相较于其资金规模实在是微不足道。因此,缴纳存款准备金可以有效地降低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
  (二)改良提前支取不罚息制度
  “提前支取不罚息”制度的出台,在历史上是有一定原因的。2005年,证监会对于货币基金有投资定期存款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30%上限的规定。2011年10月,由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30%的定存投资上限将不再适用于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协议定存。从此以后,货币基金投资于存款便不再限制。也步上了高速发展的高速轨道,也就造就了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高收益。
  若完全取消不罚息的制度安排,将使得货币基金再度面临30%的存款投资上限,一定时间范围内会对行业的负面影响很大,货币基金的规模可能大幅萎缩。是否罚息理论上来说应该通过市场主体一对一协商解决,而不应对此做出统一的限制规定。协议存款即为银行与支付公司或基金公司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存款协议,这份协议既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约定违约规则。对于提前支取是否罚息,也应该是协议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如果货币市场基金公司签订的协议银行决定了对于提前支取进行罚息,货币市场基金公司则必须提前做好相应地准备措施。故应当允许货币基金和商业银行进行一对一的协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决定罚息与否,以及罚息金额的相关安排。因为余额宝类T+0的分红政策意味着货币市场基金将利息分给投资人时协议存款的利息可能仍尚未到账,一旦银行规定了提前支取需要罚息,那么罚息部分的这一损失将由货币市场基金公司自行承担。对此,监管者或许会对风险准备金的计算采取新的算法,通过增加“利差损占比”的规定,即未支付利息的风险暴露除以风险准备金的比率,来承担银行罚息对货币市场基金公司的损失。
  預计行业将会从完全不罚息向有限损失利息的方向转变。相应的,政策中关于定存30%上限的规定也应有所调整,对利息有限损失的协议存款也应进行豁免。例如,提前支取扣减一定天数(如7天至30天)的存款利息,而非全部以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基金估值方法,例如,扣除提前支取损失利益部分所得的确定性的收益计入当期估值,若没有出现提前支取,则将剩余部分收益在后续一段期间内以摊余法计入货币基金收益。此安排一则可以加强对恶意提前支取行为的约束,促进货币基金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对等,二则能够避免对基金行业发展带来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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