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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打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体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谈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49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