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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以“游商合法化”来概括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关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其实是一种误解。媒体以“游商合法化”来概括《意见稿》对无照流动经营的管理规定,是偷换了概念。因为,合法化不等于无管理,并不是规定摊贩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就没有部门管理了:合法化的主体并非全体摊贩均合法,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游商合法化”片面强调对无照流动经营“松绑”,却抹杀了对游商规范化管理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