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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项规定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十年"该怎么计算?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开始计算,还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再开始计算?即这项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对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