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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常态经济下,河南经济传统增长模式动力减弱、新的增长引擎尚不强劲。在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中,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屡禁不止,尽管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努力从未中断,但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运用互联网收集有关非法集资的大数据,并建立不断更新的数据库,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非法集资在某地出现概率的数学模型,然后运用云计算的优势对海量数据、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定性的计算、分析,最后得出河南某地出现非法集资的概率,辅助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意义长远。
关键词 新常态经济 非法集资 模糊数学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2016年度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名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问题调查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2400410232。
作者简介:高庆国,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101
一、河南新常态经济的特点
与GDP导向的旧经济形态与经济发展模式不同,新常态经济是新的经济形态与发展模式;以发展促增长、社会全面发展扬弃GDP增长,价值机制代替价格机制成为市场核心机制;基础为一般均衡论、核心为价格经济学、方法为线性抽象的政治经济学范式向基础为对称平衡论、核心为价值经济学、方法为复杂系统论的科学经济学——对称经济学范式转换;是以金钱为中心、价格为核心机制、GDP增长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转轨,即中心为人民幸福、核心机制为价值、导向为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基础为共有制、政府宏观调控常态化法制完善市场规范充分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当前,河南经济仍处于危机后修复调整、筑底企稳阶段,内生动力欠缺,增长基础薄弱,结构调整艰难,下行压力加大,主要表现为:
第一,传统增长模式动力减弱,新的增长引擎尚不强劲。
第二,财政金融状况脆弱、抗风险能力差,实现转型升级既需要自身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还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
第三,国际贸易环境严峻,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增长动力严重不足。
二、新常态经济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的意义
2016年5月10日,河南省银行业案防、安保、处非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2016年以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公安机关共追回非法集资案件损失6.5亿元,挽回往年经济损失22.3亿元,及时兑付给群众,维护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本次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着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交织、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关联、高息融资与道德风险共生、营销冲动与风险管控博弈等一系列潜在风险,案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面对新常态,要在目前“案防”、“安保”、“处非”三办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性构建“大案防”的工作格局,继续做好银行业安全维稳工作,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手段,尤其是互联网越来越多;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部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违法犯罪组织更加严密,多种犯罪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投资者范围不断扩大,高校在校学生参与的越来越多。
非法集资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非法集资经常以“响应国家政策”作为名义,却行违法犯罪之实,不仅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构建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常态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规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政治控制、纪律控制等等。
例如,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豫检会2015第11号)为解决河南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能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的标准,规范的程序,确保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司法实践,提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办理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时,应该坚持在理解国家政策时全面,适用法律时统一正确。把坚持注重挽回损失与严格依法办案相结合,坚持的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极端事件。坚持准确的划分责任,将宽严相济贯彻其中,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理论界也热衷研究,从未中断,如高庆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刘玉霞的《非法集资主体的微观个体特征研究》;陈通的《论非法集资犯罪》;于耘东的《刑事规制非法集资若干问题探究》;韩文华的《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陈江的《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和惩治实证研究》;林雨兰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唐再明的《非法集资犯罪成因与防控研究》;杨新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陈鹏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透析》;吴婷婷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研究》等等。
尽管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努力从未中断,但是,在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非常猖獗且屡禁不止,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频发大案要案,涉案的地域广,涉及行业众多,参与集的资群众也很多,这不仅严重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给人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受。 所以,打破传统研究模式,进行科技创新型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就尝试在“新常态下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及对策研究”中运用互联网收集有关非法集资的大数据,并建立不断更新的即时的数据库,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非法集资在某地出现概率的数学模型“F=[100-(D S W Q H)]€?00”,然后运用云计算的优势对海量数据、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定性的计算、分析,最后得出河南某地出现非法集资的及时的、客观的、有效的、准确的概率,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这方面的跨学科跨专业综合性突破研究国内外目前很少,具有创新性。
三、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的方法研究的具体内容
(一)模糊数学在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中的运用
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空间结构和数学关系,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近年来,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现代应用数学发,尤其是互联网和云计算的迅速发展,为模糊数学在“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中的量化运用提供了前提。如果用“F”代表河南某地非法集资风险大小,并且“F”的最大值为“1”,最小值为“0”;用“D”代表该地市场经济主体的资信高低,并且“D”的最大值为“50”,最小值为“0”;用“S”代表该地诉讼制度的健全程度,并且“S”的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0”;用“W”代表该地违法成本的高低,并且“W”的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用“Q”代表该地维权成本的高低,并且“Q”的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用“H”代表该地市场经济环境的好坏程度,并且“D”的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那么,该地出现非法集资的风险大小的数学模型就是:F=[100-(D S W Q H)]€?00 。根据这一模型,当F大于0.5,小于等于1时,该地出现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大,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排查,给出对策。当然,上述数学模型的有效建立和运行必须以相关动态数据库的建立为基础。这就需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对影响河南某地非法集资风险大小的各种因素(包括该地市场经济主体的资信高低、该地诉讼制度的健全程度、该地违法成本的高低、该地市场经济环境的好坏程度等)进行有效收集,然后运用云计算的迅捷进行测算。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数学模型是开放的,河南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影响本地非法集资风险大小的因素,而且,各因素所占的比重也要因地制宜的调整。总之,上述数学模型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不是僵化不变的。
(二)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中的运用
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拓宽着人们的认识范围和生活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对海量数据的互联网收集形成大数据,进而用云计算进行分析,就可以预测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通过对河南省特定地区市场经济主体非法集资风险数据的海量收集,并采用超大功能的云计算优势对相关大数据进行分析,就可以预测河南省特定地区非法集资风险的大小,从而采取措施积极预防非法集资的发生。数学模型的有效构建和运用方必须以建立完善的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海量收集河南省特定地区与非法集资有关的高使用频率词语,定性定量分析计算后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定时更新,然后,结合“F=[100-(D S W Q H)]€?00”的数学模型,进而运用云计算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就可以很快准确预测在该特定地区可能将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从而提前在该特定地区采取对策。
参考文献:
[1]http://baike.so.com/doc/7923696-8198180.html.
[2]http://mt.sohu.com/20160513/n449312123.shtml.
[3]http://ex.cssn.cn/zx/shwx/shhnew/201605/t20160511_3004581.shtml.
[4]纪德尚.犯罪控制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关键词 新常态经济 非法集资 模糊数学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2016年度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名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问题调查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2400410232。
作者简介:高庆国,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101
一、河南新常态经济的特点
与GDP导向的旧经济形态与经济发展模式不同,新常态经济是新的经济形态与发展模式;以发展促增长、社会全面发展扬弃GDP增长,价值机制代替价格机制成为市场核心机制;基础为一般均衡论、核心为价格经济学、方法为线性抽象的政治经济学范式向基础为对称平衡论、核心为价值经济学、方法为复杂系统论的科学经济学——对称经济学范式转换;是以金钱为中心、价格为核心机制、GDP增长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转轨,即中心为人民幸福、核心机制为价值、导向为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基础为共有制、政府宏观调控常态化法制完善市场规范充分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当前,河南经济仍处于危机后修复调整、筑底企稳阶段,内生动力欠缺,增长基础薄弱,结构调整艰难,下行压力加大,主要表现为:
第一,传统增长模式动力减弱,新的增长引擎尚不强劲。
第二,财政金融状况脆弱、抗风险能力差,实现转型升级既需要自身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还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
第三,国际贸易环境严峻,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增长动力严重不足。
二、新常态经济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的意义
2016年5月10日,河南省银行业案防、安保、处非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2016年以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公安机关共追回非法集资案件损失6.5亿元,挽回往年经济损失22.3亿元,及时兑付给群众,维护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本次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着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交织、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关联、高息融资与道德风险共生、营销冲动与风险管控博弈等一系列潜在风险,案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面对新常态,要在目前“案防”、“安保”、“处非”三办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性构建“大案防”的工作格局,继续做好银行业安全维稳工作,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手段,尤其是互联网越来越多;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部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违法犯罪组织更加严密,多种犯罪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投资者范围不断扩大,高校在校学生参与的越来越多。
非法集资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非法集资经常以“响应国家政策”作为名义,却行违法犯罪之实,不仅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构建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常态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规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政治控制、纪律控制等等。
例如,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豫检会2015第11号)为解决河南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能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的标准,规范的程序,确保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司法实践,提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办理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时,应该坚持在理解国家政策时全面,适用法律时统一正确。把坚持注重挽回损失与严格依法办案相结合,坚持的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极端事件。坚持准确的划分责任,将宽严相济贯彻其中,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理论界也热衷研究,从未中断,如高庆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刘玉霞的《非法集资主体的微观个体特征研究》;陈通的《论非法集资犯罪》;于耘东的《刑事规制非法集资若干问题探究》;韩文华的《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陈江的《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和惩治实证研究》;林雨兰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唐再明的《非法集资犯罪成因与防控研究》;杨新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陈鹏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透析》;吴婷婷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研究》等等。
尽管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努力从未中断,但是,在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非常猖獗且屡禁不止,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频发大案要案,涉案的地域广,涉及行业众多,参与集的资群众也很多,这不仅严重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给人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受。 所以,打破传统研究模式,进行科技创新型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就尝试在“新常态下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及对策研究”中运用互联网收集有关非法集资的大数据,并建立不断更新的即时的数据库,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非法集资在某地出现概率的数学模型“F=[100-(D S W Q H)]€?00”,然后运用云计算的优势对海量数据、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定性的计算、分析,最后得出河南某地出现非法集资的及时的、客观的、有效的、准确的概率,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这方面的跨学科跨专业综合性突破研究国内外目前很少,具有创新性。
三、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的方法研究的具体内容
(一)模糊数学在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中的运用
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空间结构和数学关系,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近年来,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现代应用数学发,尤其是互联网和云计算的迅速发展,为模糊数学在“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中的量化运用提供了前提。如果用“F”代表河南某地非法集资风险大小,并且“F”的最大值为“1”,最小值为“0”;用“D”代表该地市场经济主体的资信高低,并且“D”的最大值为“50”,最小值为“0”;用“S”代表该地诉讼制度的健全程度,并且“S”的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0”;用“W”代表该地违法成本的高低,并且“W”的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用“Q”代表该地维权成本的高低,并且“Q”的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用“H”代表该地市场经济环境的好坏程度,并且“D”的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那么,该地出现非法集资的风险大小的数学模型就是:F=[100-(D S W Q H)]€?00 。根据这一模型,当F大于0.5,小于等于1时,该地出现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大,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排查,给出对策。当然,上述数学模型的有效建立和运行必须以相关动态数据库的建立为基础。这就需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对影响河南某地非法集资风险大小的各种因素(包括该地市场经济主体的资信高低、该地诉讼制度的健全程度、该地违法成本的高低、该地市场经济环境的好坏程度等)进行有效收集,然后运用云计算的迅捷进行测算。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数学模型是开放的,河南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影响本地非法集资风险大小的因素,而且,各因素所占的比重也要因地制宜的调整。总之,上述数学模型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不是僵化不变的。
(二)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新经济常态下河南非法集资打防对策方法研究中的运用
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拓宽着人们的认识范围和生活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对海量数据的互联网收集形成大数据,进而用云计算进行分析,就可以预测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通过对河南省特定地区市场经济主体非法集资风险数据的海量收集,并采用超大功能的云计算优势对相关大数据进行分析,就可以预测河南省特定地区非法集资风险的大小,从而采取措施积极预防非法集资的发生。数学模型的有效构建和运用方必须以建立完善的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海量收集河南省特定地区与非法集资有关的高使用频率词语,定性定量分析计算后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定时更新,然后,结合“F=[100-(D S W Q H)]€?00”的数学模型,进而运用云计算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就可以很快准确预测在该特定地区可能将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从而提前在该特定地区采取对策。
参考文献:
[1]http://baike.so.com/doc/7923696-8198180.html.
[2]http://mt.sohu.com/20160513/n449312123.shtml.
[3]http://ex.cssn.cn/zx/shwx/shhnew/201605/t20160511_3004581.shtml.
[4]纪德尚.犯罪控制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