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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菜地、鱼塘、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应视为占用耕地。占用的土地在被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亦视为占用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