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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婚内侵权的概念界定差别持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对婚内侵权客体的界定存在争议。这使建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应正视这一问题,厘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处理好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行为的类型,把握适用条件,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