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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与希特勒,是两个不同历史时空中的巨人。一位是用自己的文学作品征服了整个世界的文豪,一个是用武力征服了欧洲的政客。然而,这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人物却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对律师的憎恶。莎士比亚憎恶律师,是因为律师在莎士比亚时代行为不端;希特勒憎恶律师,是因为律师秉持正义。了解莎士比亚与希特勒对待律师的不同态度,对于文学与法律关系、文本与政治等跨学科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