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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参与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行动中,并已成为CDM项目全球最大的供应方。但对于CDM项目下碳排放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未详细说明。本文通过分析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特征,认为不应一概而论地将其确认为单一的某个会计要素,而是应当根据主体取得方式、持有目的以及所处宏观环境的不同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或者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