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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药品采购项目结束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G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此次采购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Y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于是,招标公司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Y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此次采购的7家投标人均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因不满招标公司的质疑处理结果,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