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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担保制度很早就已经生产。在罗马法上曾先后存在过信托、物件质权和契据质权等三种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的担保物权,经过长期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物件质权和契据质权并行不悖的局面。物件质权即今天所称的质权,契据质权即抵押权。抵押权和质权均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上取得的担保债权清偿的权利。但是,二者有明显不同,在罗马法上,主要以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将抵押权和质权区分开来。即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