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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可以将其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可以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在擅自转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转播的是自己享有权利的画面,就不应该以其是被同步直播所以没有满足“固定”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保护。即便按照类似电影作品是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或者录像制品是“首次固定的图像”的要求,只要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被同步存储,也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类似电影作品或录像制品的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