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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与资金需求间的矛盾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日渐激烈,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产生匮乏以及企业与公民的资金供需产生严重失衡的现象,所以资本领域出现了民间闲散资金不断投入的趋势。然而,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可以进行规范。本文旨在分析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的公证工作,希望能作为借鉴,使公证工作能够促进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担保;公证
中图分类号:D9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以及这三者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民间借贷[1]。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就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而对于民间借贷,不同阶段的社会均有着不一致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因此使民间借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间借贷的业务量。有资料说明,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数量相当多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为: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普遍升高,从而使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需求逐渐增长;我国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较为困难。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为重要,而正确地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并公开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则能够对国家的指导监督起到促进作用。据报道,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国家银监会已批准设立贷款公司,不仅减轻了对民间借贷行业的束缚,而且使我国金融市场的氛围得到活跃,同时为公证工作提供了发展机会。
一、存在于民间借贷行业中的问题
1.不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具有相对较强的自发性,而政府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若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则会产生诸多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而正确认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工作,若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得到完善,则会使公证工作得到良好地发展。
2.监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监管制度相对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且落后,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对机构信息来源进行监管时,较低的技术水平严重地影响了数据的可信度与可靠度。若民间借贷不经过政府合理、正规地安排与规划,并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方法,监管部门则很难获取其真实情况。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因此,监管部门应尤其注意这方面资金来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誉对于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模较小,若政府没有对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彻底地完善,则会导致其发生情况极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应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进行公证,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况发生。
二、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的必要性
“一对一”、“担保抵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是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3]。某个出借人对应某个借款人,或者经一致协商后几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即“一对一”;借款人将车辆、房产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担保抵押”;担保公司给予出借人连带责任的担保,允许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而担保公司则在三天内承担起无条件代偿的责任,即“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借款人不按相关约定将借款本息进行偿还,则出借人可以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并借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
在以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中,有效地规避了“非法收集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政策风险,并取得借贷双方的认同。该运行过程不仅使投资担保市场得到繁荣地发展,而且为我国开拓公证工作提供了机会[4]。然而,实际上,由于部分担保公司的宣传较为模糊,而且对于公证工作,借贷双方均有着较高的期望,对公证的认识也较为模糊,甚至认为只要经过了公证,借款就能够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发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则应该进行公证工作。
三、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公证工作的注意事项
1.注意公证过程中的告知问题
由于人们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公证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认识,因此,在实际担保公证工作中,应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告知外,还应将以下几点进行告知:①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作用的债权文书的后果以及法律意义;②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期限以及具体程序;③应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供给公证机构,以便顺利地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注意公证受理中的资料审查问题
①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只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才能够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并将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承担;而担保业务不在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此类公司并不能进行民间借贷担保,且无法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②审查借款方。公证单位应对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状况以及财产等资料进行严格地审查;若借款方为法人单位,则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进行审查。③审查借款人的代理人是否公证地代签。公证方应对借款方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书进行仔细地审查,并明确当事人的各种权利,④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证方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种细节,以免产生后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仍然存在着正规约束缺乏、经营手段不规范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但是可以采用公证工作将因民间借贷产生的诉讼、纠纷问题进行解决并减少,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此同时,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会激发其继续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间借贷行业在政府中重视度较低的状况进行弥补,从而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进一步地促进作用。将公证机制进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证法律的效力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能够得到更为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能武.公证与民间借贷[J].法制与社会,2015(09):96-97.
[2]张捷平.民间借贷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02):70-72.
[3]刘永奇.浅议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的公证工作[J].郑州师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琤.民间借贷公正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5):105-107.
[5]薛晶晶.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02):78-80.
作者简介:于英楠(1977-),女,汉,吉林松原人,学历:法学本科,职称: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业务,单位:松原市松江公证处,科室:公证处。
关键词:民间借贷担保;公证
中图分类号:D9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以及这三者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民间借贷[1]。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就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而对于民间借贷,不同阶段的社会均有着不一致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因此使民间借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间借贷的业务量。有资料说明,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数量相当多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为: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普遍升高,从而使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需求逐渐增长;我国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较为困难。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为重要,而正确地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并公开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则能够对国家的指导监督起到促进作用。据报道,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国家银监会已批准设立贷款公司,不仅减轻了对民间借贷行业的束缚,而且使我国金融市场的氛围得到活跃,同时为公证工作提供了发展机会。
一、存在于民间借贷行业中的问题
1.不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具有相对较强的自发性,而政府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若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则会产生诸多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而正确认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工作,若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得到完善,则会使公证工作得到良好地发展。
2.监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监管制度相对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且落后,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对机构信息来源进行监管时,较低的技术水平严重地影响了数据的可信度与可靠度。若民间借贷不经过政府合理、正规地安排与规划,并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方法,监管部门则很难获取其真实情况。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因此,监管部门应尤其注意这方面资金来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誉对于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模较小,若政府没有对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彻底地完善,则会导致其发生情况极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应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进行公证,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况发生。
二、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的必要性
“一对一”、“担保抵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是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3]。某个出借人对应某个借款人,或者经一致协商后几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即“一对一”;借款人将车辆、房产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担保抵押”;担保公司给予出借人连带责任的担保,允许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而担保公司则在三天内承担起无条件代偿的责任,即“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借款人不按相关约定将借款本息进行偿还,则出借人可以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并借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
在以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中,有效地规避了“非法收集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政策风险,并取得借贷双方的认同。该运行过程不仅使投资担保市场得到繁荣地发展,而且为我国开拓公证工作提供了机会[4]。然而,实际上,由于部分担保公司的宣传较为模糊,而且对于公证工作,借贷双方均有着较高的期望,对公证的认识也较为模糊,甚至认为只要经过了公证,借款就能够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发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则应该进行公证工作。
三、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公证工作的注意事项
1.注意公证过程中的告知问题
由于人们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公证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认识,因此,在实际担保公证工作中,应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告知外,还应将以下几点进行告知:①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作用的债权文书的后果以及法律意义;②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期限以及具体程序;③应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供给公证机构,以便顺利地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注意公证受理中的资料审查问题
①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只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才能够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并将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承担;而担保业务不在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此类公司并不能进行民间借贷担保,且无法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②审查借款方。公证单位应对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状况以及财产等资料进行严格地审查;若借款方为法人单位,则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进行审查。③审查借款人的代理人是否公证地代签。公证方应对借款方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书进行仔细地审查,并明确当事人的各种权利,④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证方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种细节,以免产生后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仍然存在着正规约束缺乏、经营手段不规范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但是可以采用公证工作将因民间借贷产生的诉讼、纠纷问题进行解决并减少,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此同时,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会激发其继续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间借贷行业在政府中重视度较低的状况进行弥补,从而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进一步地促进作用。将公证机制进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证法律的效力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能够得到更为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能武.公证与民间借贷[J].法制与社会,2015(09):96-97.
[2]张捷平.民间借贷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02):70-72.
[3]刘永奇.浅议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的公证工作[J].郑州师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琤.民间借贷公正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5):105-107.
[5]薛晶晶.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02):78-80.
作者简介:于英楠(1977-),女,汉,吉林松原人,学历:法学本科,职称: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业务,单位:松原市松江公证处,科室: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