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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制度对“利润分配”科目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对某些应由税后留利支出的特殊分配事项,只是将其归集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之中,造成分配过程模糊,不能直接从会计报表提供有待从企业税后留利支出的数额。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税后留利支出”明细科目,据以核算企业在进行法定项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