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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论是指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合理配置 ,使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反映 ,从而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状态。这一理论较之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和管理论有较大合理性。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 ,必须完善行政程序 ,尤其是在行政立法环节应对二者有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