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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老师:
我家在城里的繁华地段开了一家饭店,不久前父母花了数万元把饭店重新装修了一下。但在装修完工不久的一天夜里,新装潢饭店的玻璃橱窗就被一辆装载超长木材的货车尾部在拐弯时碰破,直接损失4000多元,同时饭店还有好几天因需要维修施工而无法营业,又造成数千元的营业损失。由于事发在深夜,我们并不知是何人所为,待发现饭店受损时已不见了肇事车辆。后通过多方查询,有目击证人刘某提供线索,说我家饭店的橱窗是附近一家娱乐城夜晚施工装运材料时碰破的,并提供了肇事车辆的型号和牌照。父母据此找到这家娱乐城的老板许某要求赔偿。但许某矢口否认对此事负有责任。父母于是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此时证人刘某考虑到和许某是生意上邻居。表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但不愿意出庭作证。请问,证人作证是不是必须出庭?只提供书面证词是否具有证据的效力?
× × 中学 李伟东
李伟东同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中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进行了解释,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才符合“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证人刘某不是不能出庭,而是碍于生意上的邻居情面而不愿出庭。这种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他所提供的证言的证明效力就大受影响。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也就无法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你的父母要求许某对你们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你们很可能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败诉后果。
编辑老师:
2006年12月24日晚,适逢平安夜,我县电力公司的几名工人因抢修线路而加班。晚上7点多钟,公司负责人刘某让员工朱某去附近的× ×酒家赊购酒菜,说吃饭签单,以后饭店持单去和电力公司结算。这个要求被酒店断然拒绝。刘某很生气,认为丢了面子。于是指使朱某将通往饭店的自来水闸门关闭,致使该饭店断水两天,不能正常营业,造成近3000元经济损失。× ×酒家于是以县电力公司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立案时,认为× ×酒家将县电力公司列为被告的做法不妥,要求变更被告为刘某、朱某。请问,法院的要求对吗?为什么要变更被告?
× × 三中 陈 锋
陈 锋同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给× ×饭店造成损失的是县电力公司的负责人刘某,但他指使员工朱某关闭× ×酒家自来水闸门的行为,并不是电力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不是其职权活动,而完全是刘某和朱某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他们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电力公司这个法人毫无关系。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自然人刘某和朱某,而不应是法人——县电力公司。法院关于变更被告的要求是对的。
我家在城里的繁华地段开了一家饭店,不久前父母花了数万元把饭店重新装修了一下。但在装修完工不久的一天夜里,新装潢饭店的玻璃橱窗就被一辆装载超长木材的货车尾部在拐弯时碰破,直接损失4000多元,同时饭店还有好几天因需要维修施工而无法营业,又造成数千元的营业损失。由于事发在深夜,我们并不知是何人所为,待发现饭店受损时已不见了肇事车辆。后通过多方查询,有目击证人刘某提供线索,说我家饭店的橱窗是附近一家娱乐城夜晚施工装运材料时碰破的,并提供了肇事车辆的型号和牌照。父母据此找到这家娱乐城的老板许某要求赔偿。但许某矢口否认对此事负有责任。父母于是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此时证人刘某考虑到和许某是生意上邻居。表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但不愿意出庭作证。请问,证人作证是不是必须出庭?只提供书面证词是否具有证据的效力?
× × 中学 李伟东
李伟东同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中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进行了解释,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才符合“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证人刘某不是不能出庭,而是碍于生意上的邻居情面而不愿出庭。这种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他所提供的证言的证明效力就大受影响。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也就无法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你的父母要求许某对你们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你们很可能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败诉后果。
编辑老师:
2006年12月24日晚,适逢平安夜,我县电力公司的几名工人因抢修线路而加班。晚上7点多钟,公司负责人刘某让员工朱某去附近的× ×酒家赊购酒菜,说吃饭签单,以后饭店持单去和电力公司结算。这个要求被酒店断然拒绝。刘某很生气,认为丢了面子。于是指使朱某将通往饭店的自来水闸门关闭,致使该饭店断水两天,不能正常营业,造成近3000元经济损失。× ×酒家于是以县电力公司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立案时,认为× ×酒家将县电力公司列为被告的做法不妥,要求变更被告为刘某、朱某。请问,法院的要求对吗?为什么要变更被告?
× × 三中 陈 锋
陈 锋同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给× ×饭店造成损失的是县电力公司的负责人刘某,但他指使员工朱某关闭× ×酒家自来水闸门的行为,并不是电力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不是其职权活动,而完全是刘某和朱某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他们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电力公司这个法人毫无关系。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自然人刘某和朱某,而不应是法人——县电力公司。法院关于变更被告的要求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