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辩证的眼光看“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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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哲学前提,也是迫切的现实诉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以辩证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谐”,避免理解“和谐”的一些误区。
  关键词和谐矛盾对立统一哲学前提现实需求
  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27-01
  
  正确理解“和谐”的含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和谐”是相对于不和谐而言的,是基于不和谐因素的凸显而提出的“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力求在矛盾的对立和冲突中寻求相对的统一和协调。
  
  一、“和谐”的哲学前提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普遍存在于事物发展的纵向过程和横向联系之中。和谐社会的哲学依据首先体现在矛盾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和谐本身也集对立与统一于一体;其次,矛盾的对立与统一构成了事物内部各因素间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在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两方面在矛盾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如党的根本任务在战争年代以革命为主,体现了社会实践的侧重点是矛盾的斗争性,而在社会主义时期以建设为主,社会实践的侧重点是矛盾的同一性。再次,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同一性是在斗争基础上的统一,是可以由对立转化而成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实践侧重点由斗争性向同一性的迁移就体现了二者的转化。
  我们所说的“和谐”,就是要在矛盾的对立中寻求统一,并且积极创造条件,将对立转化为统一。然而,由于矛盾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矛盾的对立与统一总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状态,当旧的矛盾解决、事物达到平衡状态时,新的矛盾和不平衡又会出现。因此,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和谐也是相对的,而不和谐才是绝对的。所以,“和谐社会”所标示和追求的“和谐”,其实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绝对的和谐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把和谐当成绝对的东西和压倒一切的价值来追求。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依据,不是要无视和抹煞现存的各种社会差异和矛盾,更不是要消灭各种社会差异,须知矛盾才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只有正视社会的各种差异和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差异和矛盾,不断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相对统一,使其达到“和而不同”的状态,才能推动社会的前进与发展。
  
  二、“和谐”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是一对人民内部非对抗性矛盾,它要求党的工作重心由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要求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要随之改变。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以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等为原则,采取和谐的办法来解决,如团结与批评相结合的方法、说服教育方法等。
  此外,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如新旧体制的矛盾、贫富悬殊的矛盾、经济与社会、经济与自然、人与自然的矛盾、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矛盾、二元结构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凸现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亟待我们解决。正是在这种现实需求下,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力求采取以人为本、掌握民情人心、加强民主法制,以德治国等更恰当的处理方式来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消解冲突、促成协调,促使社会达到更和谐的状态。
  
  三、“和谐”的理解误区
  
  要谈用辩证的眼光看和谐,不可避免地要谈到人们对和谐理解的一些误区。一些人把哲学意义上的“斗争”狭隘化,将其理解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他们认为既然连社会的基本矛盾都是非对抗性质的,那么社会主义建设中根本不存在斗争性。这就将哲学意义上“斗争”的与政治意义上“斗争”的相混淆了。具体而言,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是指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和谐”强调矛盾的同一性,也承认矛盾的斗争性,并且以尊重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为前提,追求事物多样中的有序、差异中的统一、斗争中的协调。那种只把血雨腥风式的阶级斗争看作对立,而否认非对抗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也是斗争性表现之一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要用一分为二的眼光来看问题。现阶段基本矛盾的非对抗性并不意味着我国社会中无矛盾,如果因此而忽视现存的各种矛盾,最终只能陷入空洞的理论深渊,“和谐”也将失去它固有的生命力。我认为,创新不能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片面强调和谐而忽视对立,这本身就是形而上学,如果脱离了现实的矛盾而高唱“和谐”的赞歌,那么和谐只能沦为抽象的虚无。
  还有一些人将“和谐”理解为凡事以“和”为贵,在具体实践中要不分场合地点地处处“和”、时时“和”,我认为这是不分真伪、善恶、美丑,没有原则和立场的表现,如果“和谐”对人们的要求仅仅如此,那么我们的社会只能沦为乌合之众的聚集。当然,提倡用辩证的眼光看“和谐”,并不意味着消解同一性。尽管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甚至同一阶层对利益的需求程度和组合方式也大相径庭,但从根本和长远来看,人民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实现这一目标,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各阶级、阶层人民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的实现。这既是人民利益的根本统一之处,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础。
  总之,在唯物辩证法中,抽象的同一性和斗争性都是不存在的,和谐与不和谐是它在现今的历史形态。要倡导“和谐”,必须理解和谐的内在动力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和谐要求减少矛盾、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和谐要求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倡导“和谐”不是否定矛盾的斗争性和不和谐的存在,而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辩证法,制定正确的政策,创造有利的条件,促进矛盾的转化,在扬弃不和谐中构建社会主义新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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